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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及时兑现一线医务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及时兑现一线医务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
(豫人社〔2020〕6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0〕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员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及时兑现一线医务人员有关待遇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等文件规定,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治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由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月审核,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计汇总后,将执行各类补助标准的人员数、工作天数和补助金额每月10日前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   二、关于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根据承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任务情况,因地制宜向承担防控任务重、风险程度高的医疗卫生机构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量基数,所需经费通过现行渠道安排。省直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核增不纳入基数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核增额度结合实际工作量,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同期绩效工资总量的10%。具体额度由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自身实际研究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疫情结束后不再执行。
  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督促所属事业单位搞好内部分配。核增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由医疗卫生机构自主分配,重点向敢于担当、勇挑重担、加班加点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倾斜。   三、关于卫生防疫津贴
  按照原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规定,做好卫生防疫津贴的兑现落实工作。国家提高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政策出台后,抓紧贯彻落实,特别是对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疫人员要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关于我省援鄂医疗队一线医务人员薪酬待遇
  进一步提高一线医务人员在湖北参与疫情防治期间薪酬待遇。一是将援鄂医疗队一线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相应标准提高1倍,并确保发放到位,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二是及时核增医疗卫生机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将援鄂医疗队一线医务人员薪酬水平提高2倍,所增加支出一次性据实核增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三是按照国家部署抓紧贯彻落实卫生防疫津贴,确保覆盖全体一线医务人员,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五、关于隔离期间工资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此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其所属单位按出勤对待。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期间一线医务人员的待遇落实问题,加强政策指导,做好解释工作,对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政策,及时兑现待遇,全力支持疫情防控。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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