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印发公共服务场所防控工作“十严格”等4项措施的通知》的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印发公共服务场所防控工作“十严格”等4项措施的通知》的函


各设区市金融办、各地方金融组织:
  近日,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重点场所的精准防控,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印发了《关于印发公共服务场所防控工作“十严格”等4项措施的通知》(桂新冠防指〔2020〕44号),现将本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主体。各地方金融组织(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各类交易场所)是落实贯彻“十严格”措施的责任主体,要把贯彻落实“十严格”措施作为疫情防控的重点任务,结合本机构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动员一切力量,利用一切阵地,采用一切形式,想尽一切办法,确保机构对外营业网点等公共服务场所疫情防控措施全面到位。   二、强化属地统筹。各设区市金融办要履行属地责任,立即将本通知转发到辖区内各地方金融组织。对已经复工的地方金融组织,应要求其将“十严格”措施贯彻落实到位,并将落实情况报所在设区市金融办备案;对尚未复工的地方金融组织,应督促其落实“十严格”措施再实行复工。   三、加强信息报送。疫情防控期间,各地方金融组织要将“十严格”措施落实情况于每周五上午(首次应于2月21日)下班前报送所在设区市金融办,各设区市金融办要将辖区内地方金融组织落实“十严格”措施情况于每周五下午(首次应于2月21日)下班之前汇总报送至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管一处邮箱:rzdb@gxjrb.gov.cn,联系人:敖前卫,联系电话:18977196996。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印发公共服务场所防控工作“十严格”等4项措施的通知》(桂新冠防指〔2020〕44号)(略)
  2020年2月18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