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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商品价格管理政策有关意见的复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商品价格管理政策有关意见的复函


石嘴山市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恳请制定全区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商品价格管理政策的请示》(石发改发〔2020〕6号 )收悉,经与自治区司法厅沟通,现将有关意见答复如下:
  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价格监督工作,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号),《意见》第五条明确经营者出现四类情形,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并明确“‘大幅度提高’,由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考虑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性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结合实际具体认定”。同时,第十条明确了“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本意见,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出台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具体标准以及依法简化相关执法程序的细化措施,并向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备案。”
  此外,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党办〔2019〕11号),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综上,出台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应由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建议你市就所提事项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请示。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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