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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预案》(修订)等预案的通知(2015)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预案》(修订)等预案的通知
(定府办〔2015〕182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定安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预案(修订)》、《定安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修订)》、《定安县口蹄疫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9日

  定安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预案(修订)

  重大动物疫病是指被国家动物卫生组织(OIE)列为A类动物传染病和B类重大动物疫病,被我国列为一类动物疫病和二类重大动物疫病的动物疫病。重大动物疫病的暴发和流行,将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危害人体健康,影响社会安定。为确保在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能够做到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各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好控制重大动物疫病所需经费、物资、设备、技术等储备,按年度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在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后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遵循“早、快、严、小”的原则,做到统一指挥,能力协作,尽快控制和扑灭疫情。
  一、疫情的确认、公布和分级
  (一)重大动物疫病的确认与公布。
  1、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必要时由国家指定的来自不同单位的两名或两名以上重大动物疫病临床诊断专家现场诊断,给予确认。
  2、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家农业部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
  (二)疫情的分级
  依据重大动物疫病发生的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
  1、特别严重疫情(Ⅰ级)。在15天内,有8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10个以上自然村连片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继续呈大面积扩散蔓延时。
  2、严重疫情(Ⅱ级)。在15天内,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8个以上自然村连片发疫情,或发现有新的重大动物疫病亚型出现并造成疫情时。
  3、较重疫情(Ⅲ级)。在15天内,有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时。
  4、一般疫情(Ⅳ级)。有1个乡镇发生疫情时。   二、紧急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职责
  (一)指挥系统
  成立定安县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其组成人员如下:
  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农业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农业局局长、县畜牧兽医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交通局、县民政局、县委宣传部、县科技局、定安工商局、定安电信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县人武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兽医局,办公室主任由畜牧兽医局局长兼任。
  指挥部具体领导全县重大动物疫病紧急控制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办公室按照指挥部决策,负责统一指挥紧急疫情控制工作,收集、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及时提出启动或停止有关本预案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落实本预案的监督实施。
  (二)部门职责
  1、农业(畜牧)部门
  (1)调集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2)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和全面评估,及时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向上一级汇报,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实施;
  (3)监督和指挥对疫点内患病动物(包括同群动物)的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并实施消毒,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4)建设和管理县级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5)筹集和安排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扑杀补贴等所需资金,做好资金使用计划;
  (6)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7)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发改部门:负责安排县级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设施建设资金。
  3、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和落实县紧急防疫储备金和县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
  4、民政部门: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5、公安、交通、工商等部门:协助畜牧部门做好疫区封锁、疫区内易感动物的扑杀工作,并根据疫区封锁情况,加强疫区内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管理。
  6、卫生部门:负责疫区内人员的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
  7、宣传部门:协助农牧部门和卫生部门做好疫区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
  8、科技部门:负责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控制技术储备,相关的科研项目。
  9、通信、气象、林业等部门及驻军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三、疫情的应急反应
  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疑似或确诊病例,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易感动物,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重大动物疫情扩散。
  (一)特别严重(Ⅰ级)疫情和严重(Ⅱ级)疫情应急响应。
  疫情一经确认,立即启动本预案,并上报省级指挥部,按照省级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扑灭疫情。
  (二)较严重(Ⅲ级)疫情和一般(Ⅳ级)疫情应急响应。
  县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后,要立即派人到场,采集病料进行实验室诊断,对疫病进行确认。
  确认重大动物疫病后,县畜牧部门必须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立即组建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提出三级疫情控制措施建议,立即向县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报告。同时将疫情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上报。
  县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要立即召集会议,针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做出封锁、扑杀、销毁、消毒、免疫接种、限制动物和动物产品流动等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有关决策;根据决策,由县政府发布封锁令,并组织有关单位,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应急处理措施,扑灭疫情。有关部门要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四、保障措施
  (一)应急防疫物资保障和资金保障
  根据我县实际情况设立适当的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和资金储备。防控扑杀动物和紧急免疫接种应激死亡动物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二)技术保障
  畜牧部门负责全县动物疫病的诊断,并接受省动物疫病诊断中心的指导。
  (三)人员保障
  组建扑灭重大动物疫病现场诊断专家小组和防疫预备队。   五、其它事项
  (一)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
  (二)对违反本预案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定安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为确保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处理,确保我县养禽业的正常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和《海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控制应急预案》,按照“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指导方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报告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或县畜牧兽医局报告。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向县畜牧兽医局报告,县畜牧兽医局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在2小时以内将情况逐级上报县人民政府和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二、疫情的确认和分级
  (一)疫情的确认。
  县畜牧兽医局发现可疑疫情或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及时采集病料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国家规定,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的最终确诊结果,确认疫情,并予公布。
  (二)疫情的分级。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严重性和紧急程度,从重到轻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严重疫情(Ⅰ级)。在15天内,有8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10个以上自然村连片发生疫情,继续呈大面积扩散蔓延时。
  2、严重疫情(Ⅱ级)。在15天内,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8个以上自然村连片发疫情时。
  3、较重疫情(Ⅲ级)。在15天内,有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时。
  4、一般口蹄疫疫情(Ⅳ级)。有1个乡镇发生疫情时。   三、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职责
  (一)指挥系统。
  以定安县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作为我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县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农业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畜牧局、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卫生局、交通局、民政局、宣传部、工商局、电信局、林业局、气象局、人武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口蹄疫防治有关方针、政策;组织协调和部署全县口蹄疫防治工作;指挥扑灭牲畜口蹄疫疫情。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兽医局。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县指挥部的决策,具体组织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收集、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及时提出启动、停止本预案以及有关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地区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各镇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指挥部和办公室,负责指挥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二)部门职责。
  1、农业(畜牧兽医)部门:
  畜牧兽医部门要发挥业务部门职能,统一部署,认真开展疫情监测、免疫、扑杀、消毒等工作。
  (1)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2)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
  (3)诊断疫病,及时向上一级汇报,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参与组织对疫点内禽类的扑杀及禽类和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7)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8)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9)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10)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应急预备队伍。
  (11)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安排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设施的建设资金。
  3、财政部门:负责增加禽流感防控经费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落实防疫经费,并及时拨付。
  4、民政部门: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5、交通部门:协助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立和管理,安排禽流感防疫物资的调运。
  6、公安部门:依法协助农业(畜牧兽医)部门作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依法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禽类的强制扑杀,以及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7、工商部门:加强对畜禽及其产品市场的稽查力度。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8、卫生部门:加强与动物防疫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做好人群中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
  9、林业部门:加强对候鸟迁徒路径和栖居区域进行动态监控,定期捕捉候鸟采集血样,送畜牧兽医部门监测诊断。
  10、气象部门:提供疫区周边地区气象资料。
  11、宣传部门:协助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和卫生部门做好疫区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
  12、部队(武警部队)要做好部队动物防疫工作的同时,积极支持驻地的禽流感防疫工作。
  13、商务、农垦、外事侨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系统的应急疫情处理工作。   四、疫情的应急反应
  (一)特别严重(Ⅰ级)和严重(Ⅱ级)疫情应急响应。
  疫情一经确认,立即启动本预案,并上报省级指挥部,按照省级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扑灭疫情。
  (二)较严重(Ⅲ级)疫情应急响应。
  疫情一经确认,立即启动本预案。疫情发生后,县畜牧兽医局按规定做好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诊断。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根据省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落实各项控制措施,扑灭疫情。
  (三)一般(Ⅳ级)疫情应急响应
  1、县畜牧兽医局必须加强对辖区内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及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发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接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时,必须立即派人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发病禽群实行临时隔离措施,限制同场(户)禽只及其产品的流动,监督消毒措施的实施,同时采集病料上送,必要时请指定专家进行现场诊断,对疫情进行确认。
  2、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后,启动本预案。县畜牧兽医部门必须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立即组建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提出Ⅳ级疫情控制措施建议,立即向县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控制指挥部报告,同时按照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及时上报。
  3、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要立即召集会议,针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做出封锁、扑杀、销毁、消毒、免疫接种、限制禽只和禽类产品流动等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有关决策;根据决策,疫区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组织有关单位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扑灭疫情。
  4、有关部门要做好疫区的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五、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物资。
  (二)资金保障。
  县财政给予储备紧急防疫物资、扑杀病禽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控等所需资金。
  (三)技术保障。
  畜牧兽医部门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负责全县动物疫病的诊断,并积极取得上级禽流感诊断实验室的支持和指导。
  (四)人员保障。
  组建高致病性禽流感临床诊断专家小组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备队伍。   六、防控措施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一)技术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发现、快反应、严处理”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1、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2、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将病禽所在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禽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3)将距疫区周边5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的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
  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
  (2)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
  (3)关闭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活禽进出和易感禽类产品运出。
  (4)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
  (6)根据需要,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染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并建立完善的免疫档案;
  (2)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6、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传染源,由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合格后,由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7、处理记录。
  县畜牧兽医局必须完整详细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8、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抓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工作,对存栏的禽类要一只不漏地进行禽流感免疫接种,确保免疫率100%。并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二)行政措施。
  1、强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各级政府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工作责任,实行目标管理,并列入政府年度考核内容。有关部门要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合作,各司其职,抓好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
  2、加大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建立健全疫情监测和快速反应体系。进一步强化县、镇二级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的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动物防疫体系的作用。实行动物防疫网络化管理,建立健全疫情预警、快速反应机制。
  3、加大防治经费投入,确保防疫工作需要。县、镇政府要切实保证必要的防疫经费,将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经费列入年度预算进行统筹安排,认真做好应急物资储备,明确防疫经费补助政策,保障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4、制定和落实明确的补贴政策。县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扑杀病禽和依法扑杀的禽类,给饲养者以适当补贴。
  5、加强畜牧兽医队伍建设。加强畜牧兽医队伍建设,确保队伍人员的稳定,确保基层乡镇有机构、有队伍、有能力实施各项防疫措施。   七、其它事项
  (一)各镇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本区域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二)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
  (三)对违反本预案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定安县口蹄疫应急预案

  为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扑灭口蹄疫疫情,确保我县畜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方针和及工作原则
  贯彻国务院“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的指导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快速反应、高效运转、预防为主、防控并举”的工作原则。   二、疫情确认和分级
  (一)口蹄疫疫情确认。
  县畜牧兽医局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两名以上专家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符合牲畜口蹄疫典型症状的可确认为疑似病例。对疑似病例及症状不够典型的病例,县畜牧兽医局应当及时派员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验。口蹄疫疫情由省农业厅认定。
  (二)口蹄疫疫情分级。
  按照海南省农业厅的有关规定,根据疫情发生的严重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从重到轻,口蹄疫疫情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
  1、特别严重口蹄疫疫情(Ⅰ级)。在15天内,有8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10个以上自然村连片发生疫情,继续呈大面积扩散蔓延时。
  2、严重口蹄疫疫情(Ⅱ级)。在15天内,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8个以上自然村连片发疫情,或发现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造成疫情时。
  3、较重口蹄疫疫情(Ⅲ级)。在15天内,有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时。
  4、一般口蹄疫疫情(Ⅳ级)。有1个乡镇发生疫情时。
  (三)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口蹄疫疫情或疑似口蹄疫疫情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或县畜牧兽医局报告,县畜牧兽医局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牲畜口蹄疫疫情,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告到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经确认后,立即逐级上报。   三、应急指挥机构和职责
  (一)县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以定安县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作为我县口蹄疫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县口蹄疫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农业副县长担任,成员由畜牧局、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卫生局、交通局、民政局、宣传部、工商局、电信局、林业局、气象局、人武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口蹄疫防治有关方针、政策;组织协调和部署全县口蹄疫防治工作;指挥扑灭牲畜口蹄疫疫情。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兽医局,主任由县畜牧兽医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报告疫情,负责向指挥部提出调配疫情处理和损失补助的资金、物资的方案和建议;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提出启动、停止(解除)疫情控制应急处置措施建议;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应急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口蹄疫专业技术组。主要职责:负责提供口蹄疫疫情现场诊断、提出初步的疫情处理技术方案和建议,技术组初步结论和省级实验室的检测与诊断结果作为县级应急指挥部进行疫情处理的依据。
  (二)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农业(畜牧)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作好疫情的监测、诊断;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疫区封锁、解除封锁实施方案;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牲畜饲养和经营、及其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组织对疫点内牲畜的扑杀、牲畜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消毒工作等。对疫区封锁前已出售的可能染疫的牲畜及其产品追踪处理;组织紧急免疫接种和流行病学调查。
  发改委:负责安排县级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设施的建设资金。
  财政局:负责按照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筹措牲畜口蹄疫应急防治经费,并加强对防治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公安局:负责做好疫区封锁、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并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牲畜强制扑杀工作。
  卫生局:负责疫区内人员的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
  交通局:负责协助畜牧兽医部门在封锁区设立临时性动物检疫消毒站;协助动物防疫人员做好流通环节牲畜及产品的检查管理工作;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民政局: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疫区无自救能力、生活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群众的临时生活救助。
  宣传部:协助农牧部门和卫生部门做好疫区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
  工商局:负责监督关闭疫区牲畜及其产品市场,加大对违法经营牲畜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
  通信、林业、气象、武装部队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县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口蹄疫疫情处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和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口蹄疫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疫情的应急响应
  一旦发生牲畜口蹄疫疑似或确诊病例,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易感动物,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牲畜口蹄疫疫情扩散。
  (一)特别严重(Ⅰ级)和严重(Ⅱ级)疫情应急响应。
  疫情一经确认,立即启动本预案,并上报省级指挥部,按照省级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扑灭疫情。
  (二)较严重(Ⅲ级)和一般(Ⅳ级)疫情应急响应。
  疫情一经确认,立即启动本预案。
  1、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动物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2、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将病畜所在养殖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畜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3)将距疫区周边5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封锁疫点。
  (2)扑杀所有的病畜及同群畜,并对所有病死畜、被扑杀畜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其他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制免疫,并加强监测。
  (4)对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县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2)对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制免疫,并加强监测。
  (3)关闭活畜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和运出。
  (4)对有关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5、受威胁区应采取措施
  (1)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制免疫。
  (2)开展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6、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14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经畜牧兽医局审验合格后向县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7、疫情档案由畜牧兽医局完整详细地纪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做好相关资料归档工作。
  (三)未发生疫情地区应急响应。
  要密切监视疫区疫情动态,及时掌握相关信息,抓好各项防疫工作,加强疫情检测,防止疫情蔓延。积极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控能力和意识。   五、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量的防治牲畜口蹄疫应急物资。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储运条件,且相对安全的区域。
  (二)资金保障
  口蹄疫疫情应急所需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同时,积极申请国家扑杀病畜及同群畜补贴和强制免疫费用。
  (三)技术保障
  1、县政府要帮助畜牧兽医局不断完善诊断室的设备和工作条件。
  2、免疫、检疫、监测、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
  (四)人员保障
  1、成立口蹄疫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口蹄疫现场诊断,提出控制、扑灭技术方案和建议。
  2、组建口蹄疫疫情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县防控口蹄疫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有关专家、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动物卫生防疫技术人员、卫生防疫人员等组成。公安局依法协助执行任务。
  3、各有关部门、各镇要加强牲畜口蹄疫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对牲畜口蹄疫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六、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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