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兴署发〔2016〕41号 2016年5月10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
现将新修订后的《兴安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要结合实际,完善和优化各项预案,不断提高预案的针对性、操作性、实用性和科学性,进一步强化预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兴安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总则
(一)编制目的
积极适应新常态,加快推进全盟应急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能力现代化,切实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三)突发事件及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及其它类事件。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饮用水安全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群体性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等。
5.其它类事件。主要指以上所述四类突发事件以外的其它类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Ι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等四个级别。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将突发事件风险管理工作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个环节,防患于未然,妥善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4.依法应对,规范管理。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应急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和各项工作措施,切实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和法制化水平。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充分依靠和发挥公众力量,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推广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各项工作的科技含量和装备水平。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强公共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公众防灾减灾、自救互救的能力。
7.公开透明,及时发布。遵循“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方针,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有效、主动地发布突发事件权威信息。
(五)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兴安盟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本盟的机构、单位或人员,由盟行署负责处置的较大突发事件或参与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需要盟行署协调处置的一般突发事件。
本预案指导全盟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
(六)应急预案体系
1.全盟应急预案体系由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盟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盟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旗县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济开发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基层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八大类组成。
(1)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全盟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全盟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指导性、规范性文件。
(2)盟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盟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盟行署及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制订并以盟行署名义发布的应急预案。
(3)盟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盟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是盟直有关部门根据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本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制订的应急预案。
(4)旗县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制订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
(5)经济开发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全盟各级各类经济开发区制订的应急预案。
(6)基层应急预案。基层应急预案是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嘎查村、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制订的应急预案。
(7)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的应急预案。
(8)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商业、贸易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制订的应急预案;各地、各有关部门针对自然形成的民间民俗活动而制订的应急预案。
2.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本预案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的种类应当不断补充完善。
3.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预案简明操作手册、行动指南,增强预案的实用性、可操作性。
4.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依托各级应急平台,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提高应急预案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领导机构和指挥机构
盟行署是在盟委领导和兴安军分区协助下的全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由盟行署盟长负总责。盟行署副盟长按照工作分工和在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派出盟行署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盟委、行署成立兴安盟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简称盟应急委),是全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议事、协调、指挥机构,由盟行署盟长兼任主任,副主任由盟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宣传部部长、秘书长和盟行署各副盟长及兴安军分区、武警兴安盟支队主要负责人担任,执行副主任由盟行署分管常务工作的副盟长担任。委员由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办事机构
盟行署应急管理办公室(加挂盟应急指挥中心牌子,以下简称盟行署应急办)作为盟委、行署应急管理工作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盟行署和盟应急委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管理、协调处置、综合服务、督导考核、执法监管职责,负责建设和完善全盟应急管理“一案三制一台”及制定优化有关政策、规定、预案、规划。
(三)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盟应急委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按事件类别组织、协调和指挥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成员、成员单位和职责分工在有关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有关牵头部门,作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主任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
(四)地方及基层应急机构
旗县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由旗县市长负总责。各旗县市要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政府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政府及应急委)日常工作。要不断加强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和专项指挥机构建设。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和先期处置工作,建立24小时应急值守值班制度,根据需要设立或确定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工作站应明确工作责任人,协助基层政府及部门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送、社会动员、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其他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
(五)应急专家组
各级政府和应急委及其成员单位、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成立应急专家组,建立健全专家决策咨询制度,为专家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服务。 运行机制
(一)预防、监测与预警
1.预防。
(1)各地各部门牢固树立源头预防意识,要把突发事件预防工作纳入到整个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监管,不断提高灾害防御能力。要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增强自然灾害为主的防灾、抗灾、减灾能力,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各地城乡规划要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并将应急避护场所建设纳入本级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
(2)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增强防灾抗灾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的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关键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危险源和危险区域台账,明确责任单位,做好风险评估,完善长效监控机制,落实防范措施。
(3)全盟各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都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备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4)全盟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和管理单位都要制定和适时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5)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机制,对将要做出的重大决策、政策措施等重大行政行为及对各领域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性分析。
(6)各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要加强依法应急工作,强化督导监管力度,加大执法检查、隐患排查等工作,确保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7)盟行署应急办定期组织有关地区、有关部门召开突发事件隐患评估与防范对策会商会,并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8)各地各部门要把应急知识、应对技能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到干部培训教育、企事业单位员工岗位培训、学校教育教学、嘎查村及居委会社区活动、新闻媒体公益宣传的内容,进行社会化宣传普及,提高全社会每个成员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能力。
(9)各级政府要加强专业、非专业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强化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能力。
(10)盟行署和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坚持预防与处置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管理与应对一体化原则,加快推进隶属于政府应急管理常设办事机构的本级政府应急综合平台建设,确保与国家和自治区应急综合平台体系建设的一致性、规范性,达到标准统一、响应敏捷、运转高效、功能齐全、互联互通、管理规范、安全可靠的目标。
2.监测。
(1)各级政府、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各有关部门要依靠人民群众,运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整合信息资源,建立健全专业监测与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对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及时处理风险隐患信息,定期更新数据库。
对有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逐一明确风险控制和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消除风险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有可能引发较大以上事故灾难的风险隐患,应依法采取停产整顿或关闭措施。
(2)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嘎查村、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应当加强对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妥善处理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应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3)各级应急委及其成员单位要建立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判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形势,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3.预警。
(1)确定预警级别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2)发布预警信息
全盟建立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和制度。盟行署应急办负责突发事件预警监测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各专项指挥部、盟直有关部门负责相关类别的预警监测工作,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预警监测的管理工作。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盟行署或旗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的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内容包括: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和咨询电话等。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微博、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警报器、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预警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盟行署应急办指导和督促各电信运营商通过开通“绿色通道”等途径,协助做好预警信息快速发布工作。
(3)预警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地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采取启动预案、救援队待命、调集物资、疏散转移等相应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的各级政府要根据事态发展和应急专家组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
(二)应急处置与救援
1.信息报告和共享。
(1)各级政府应急办负责应急信息的接、报、运转、管理等工作。信息报送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盟行署有关信息报送制度执行。
(2)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通过电话等各种渠道向所在地的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有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区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突发事件信息通报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事发地的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盟行署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有关旗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在事发后30分钟内(涉密的按有关法规办理)向盟行署应急办报告事件简要情况,并通报事件可能涉及的有关地区政府、有关部门;事件后续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
(4)各地各部门要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建立健全业务培训、信息报告、举报奖励等制度。
2.先期处置。
(1)事发责任部门、事发地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信息的同时,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2)事发地的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突发事件,根据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分级响应的原则,采取或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分为Ⅰ级(一级)、Ⅱ级(二级)、Ⅲ级(三级)、Ⅳ级(四级)。
4.指挥协调。
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时,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现场指挥部与现场指挥官。
采取Ⅳ级、Ⅲ级、Ⅱ级应急响应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有关应急预案,由专项应急指挥部或事发地政府牵头,盟行署应急办配合,组织有关部门或有关地区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现场指挥官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现场指挥官原则上由盟行署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兼任或其指定的牵头单位负责同志、有关地区负责人担任。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各部门,应当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有关部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信息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6.响应升级。
因突发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多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先期牵头处置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应及时报告盟应急委。
如果预计突发事件将要波及周边城市或地区的,应以盟行署名义,协调周边城市和地区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盟自身控制能力,需要自治区或者国家有关部门、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盟委、行署报请自治区党委、政府或党中央、国务院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件处置。
7.应急保障。
(1)人力资源保障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盟行署依托现役消防队伍,建立盟、旗县市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突发事件综合应急救援任务。
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本部门、本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跨灾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
军队和武警部队应急处置力量。驻盟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全盟处置突发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依法参与抗灾救灾、应对重特大事故灾难、防控重大疫情、维护社会稳定等应急救援和处置任务。
社会应急力量。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志愿者等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志愿者队伍,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在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应急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由各级政府和部门给予支持和帮助。
(2)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和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盟行署和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将应急准备、应急预防、应急救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建立政府应急管理财政专项资金和快速拨付机制。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的日常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应急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的开展。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
(3)物资保障
根据本盟不同区域突发事件的种类、频率和特点,按照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由盟、旗县市有关部门及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分区域、分部门合理储备应急物资。
盟行署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联席会议机制,负责审核全盟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及应急物资储备方案,制定应急物资指导目录,统筹应急物资储备、使用和调配,指导全盟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必要时,盟、旗县市两级应急委可以本级政府名义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处置与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和其他物资,或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
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
(4)医疗卫生保障
盟卫生计生委牵头负责,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卫生应急指挥体系和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基地和疾病预防控制基地建设,组建卫生应急专家队伍和卫生应急处置队伍,储备医疗救治、疾病防控、检测检验等卫生应急物资,建立医疗救援和疾病防控资源动态管理数据库,掌握医疗救治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援能力和专长,开展卫生应急队员技能培训,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援、疾病预防控制演练,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能力。
盟红十字会负责依法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知识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预防疾病的能力,组织群众开展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
(5)交通运输保障
盟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
盟交通运输局牵头,由盟公安局交巡警部门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行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突发事件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处置突发事件期间,配备由盟行署应急办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
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盟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等部门应迅速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尽快组织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6)人员防护保障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苏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工作站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充分考虑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7)通信和信息保障
盟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由盟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国网兴安供电公司、各大通迅公司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信息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8)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根据自身应急管理业务的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盟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由盟发展改革委协助制定全盟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和盟直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盟民政局、地震局、行署应急办,分别负责指导和检查室内、室外(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工作;灾时由民政部门统一协调使用和管理应急避难场所。
应急避难场所的归属单位应按照要求配置各种设施设备,划定各类功能区,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储备必要的物资,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制度和灾时应急预案。
(10)科技支撑保障
由盟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盟直有关部门配合,采取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有关机构等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研究制定促进应急产业的政策措施,鼓励支持本地产学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积极引导和整合全盟科技资源,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盟、旗两级政府应急综合平台建设提供科技支撑,加快实现全盟应急管理信息化、现代化目标。
由盟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建设和完善全盟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享服务数据库,形成应急管理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享和更新维护长效机制。
(11)气象服务保障
盟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的监测和预警。根据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提供局部地区气象监测预警服务。
(12)法制保障
在突发事件发生和延续期间,盟行署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采取相关措施。盟行署应急办和法制办对依法应急工作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服务。
8.社会动员。
根据突发事件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各级政府可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灾害防御、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心理疏导等处置工作。
9.信息发布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以及有可能影响公众生产生活的突发事件,由盟行署应急办负责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启动应急响应2小时之内发布突发事件基本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处置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国家和自治区的行政机关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
10.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事件造成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有关部门应当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撤销现场指挥部,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事件反复或发生衍生、次生事件。
(三)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旗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
2.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红十字会、慈善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型团体和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3.保险
盟应急委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和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针对不同群体和人员的需求,开发保额适度、保障层次多样、服务便捷的险种,扩大灾害保险的覆盖面和服务范围,增强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抵御灾害和事故的能力,形成全社会共担风险机制。
鼓励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鼓励保险行业开展防灾减灾风险管理研究,建立灾害信息数据库,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4.调查评估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负责处置工作的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部门应当及时开展调查评估,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评估事件损失。
5.恢复与重建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受到突发事件影响的旗县市人民政府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 监督管理
(一)应急演练
1.盟行署应急办统筹协调和检查指导全盟应急演练工作,负责规划、组织和实施跨区域、跨系统的盟级综合应急演练。
2.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本系统、本领域的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加强对基层部门的检查和指导。各旗县市人民政府以及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演练的综合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全盟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嘎查村、社区工作站和居委会也应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
(二)宣传教育
1.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
2.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定期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3.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以及安全实景模拟教育基地等多种载体,开展应急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三)培训
1.盟行署应急办会同盟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组织开展面向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干部、新闻发言人、基层干部的应急管理专题培训,提升其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2.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本系统、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3.团盟委会同盟行署应急办、红十字会、妇联、工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应急志愿者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突发事件应对基本技能,增强现场组织、自救互救以及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工作的能力。
(四)责任与奖惩
全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各地、各部门工作绩效考评体系。
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阻挠应急管理工作正常开展者,按照有关法规给予相关处罚;有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盟行署修订,行署常务会议通过发布,由盟行署应急办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8月11日由盟行署印发的《兴安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即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