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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保险待遇业务调整的公告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保险待遇业务调整的公告


  根据南通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2020年1月31日《致全市企业的一封信》和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全市人社系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为加强病情防控,减少人员聚集,确保健康安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定于2020年2月16日(市区)、2月22日(如皋)、2月23日(通州)、2月29日(启东)的劳动能力现场鉴定工作延期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工伤认定业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可以在1年内提出申请。鉴于当前疫情防控需要,在国家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当事人申请期限到期的,自动顺延申请期限至我市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消除之日。申请人可以将《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等材料通过邮寄方式邮寄到管辖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已经通过邮箱ntgsbxba@163.com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工伤事故备案的,自顺延期限到期之日起30日内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用人单位依法申报。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时限相应顺延。   三、劳动能力鉴定业务
  1.暂停现场受理劳动能力鉴定服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通过访问“南通人社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s://www.nthrss.cn/ntmh/)或邮寄等方式申办劳动能力鉴定业务,寄送地址为南通市工农南路150号主楼10楼。
  2.对因春节假期延长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及时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复核申请的,不计入复核申请时限。
  3.对于已成功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业务但尚未收到鉴定结论的被鉴定人员,请保持手机畅通,我们将通过电话和短信进行联系告知。   四、工伤保险待遇受理业务
  1.参保地在市区的用人单位职工申请工伤待遇时,可以从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nantong.gov.cn/)的“资料下载”版块根据报支待遇事项,选择下载《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核定表》、《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待遇申请核定表》等相关待遇表格,在《核定表》填写齐全后,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市区经办机构或直接到市区经办窗口申请相关工伤待遇。
  2.工伤医疗费报销:下载《工伤保险医疗待遇申请核定表》,提供医药费发票原件、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每次住院出院记录(小结)原件及复印件;、住院费用二级明细清单原件、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如交通事故)的,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法院执行裁定书、或赔偿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已在保险公司获赔的需提供保险公司医疗费赔偿明细等资料,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市区经办机构或直接到市区经办窗口申请相关工伤待遇。
  邮寄地址:南通市工农南路150号,政务中心裙楼3楼301室,南通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以上如有疑问,请致电0513-59001322办理工伤保险各项业务。
  其他联系方式:0513-59000164(工伤认定);0513-59001294(工伤保险伤残待遇);0513-59001293(工伤医疗待遇);0513-59000291、0513-59000292、0513-59001019(劳动能力鉴定)。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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