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我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有关政策措施优化小额贷款公司服务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粤金监贷监〔2020〕1号
- 公布日期:2020.02.17
- 施行日期:2020.02.1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贷款 疫情防控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我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有关政策措施优化小额贷款公司服务的通知
(粤金监贷监〔2020〕1号)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地级市金融工作局,广州南沙开发区、珠海横琴新区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关于加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支持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粤金监〔2020〕34号)有关精神,优化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全力支持疫情防控,更好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现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如下。
改善小额贷款服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和个人,下调贷款利率、减免手续费用、延期或展期1-3个月、免除1-3个月罚息、完善续贷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降低小额再贷款利率。支持省粤科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加大小额贷款和小额再贷款投放力度,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发放的贷款,以及对参与疫情防控的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再贷款,年化综合实际利率下调5%-10%。对医疗器械、药品、医护用品制造等防疫必需行业的企业,要主动安排专门团队对接,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应确保在5个工作日内放款。相关贯彻落实情况,自2020年4月起每月5日前报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拓宽融资渠道。允许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小额再贷款公司及法人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方式融入资金,支持优质小额贷款公司通过证券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工具融资。其中,法人股东借款必须为股东自有资金,具体按照《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股东借款操作指引(试行)》(见附件)执行。 适度放宽优秀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杠杆。各项监管指标优良、积极参与疫情防控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其融资余额可提升为不超过净资产的5倍,单户贷款余额上限可上调为不超过注册资本的5%且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通过银行、小额再贷款公司及法人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方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倍;通过在沪深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融资工具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倍。县(区)金融监管部门对提出申请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初审评估,提交地级以上市金融局复评后,再由地级以上市金融局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具体评估标准另行通知。支持广州民间金融街开展监管评级试点。 规范放贷资金管理。小额贷款公司的放贷资金(含自有资金及外部融入资金)实行专户存管,与其他用途的账户、资金严格区分,严禁账外经营和非法集资行为。小额贷款公司发生融资行为的,应于次月10日前在非现场监管系统如实填报融资数据。各市、县(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密切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情况,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推动适当调整考核标准。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国有金融资产监管部门或集团公司的沟通协调,推动适当调整对国有控股的小额贷款公司、小额再贷款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标准,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落实尽职免责,支持相关企业在疫情防控中发挥更大作用。
本通知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的六个月(政策措施已经明确执行期的,按已规定的期限执行),广州南沙开发区、珠海横琴新区金融局参照地级以上市金融局权限执行。各地级以上市金融局要将相关贯彻落实情况,自2020年4月起每月10日前报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本通知内容涉及《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实施期间中央出台相关监管规制的,我省遵照执行。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径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反馈。
附件: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股东借款操作指引(试行)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020年2月17日
2020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