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8〕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银川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9日

  银川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银川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突发事件信息,是指突然发生或发现,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及其苗头、动态;应急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举措、重大问题;与社会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重要情况。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类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工作,包括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善后处置、应急保障能力建设等。   第四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要坚持“快报事实、慎报原因、实事求是、依法处置”原则。   第五条 各地、各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全面报送信息,有利于掌握突发事件的动态和发展趋势,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和灾难的发生及造成的损失,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条 一般级别以上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以及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人群、敏感时间、敏感地区的或有扩大升级趋势的突发事件信息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详见附件)。
  自治区、银川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对突发事件所作的重要批示落实情况及突发事件发生情况续报、终报、应对工作总结评估报告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突发事件监测、预测、预警、预防信息及其他影响较大、市内外高度关注的事件信息。   第七条 各地、各部门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动态情况,应作为应急管理工作信息上报。主要包括市内外重大情况和动态,应急管理工作基本情况、主要做法、成功经验、实际成效、典型案例、工作建议以及应急演练、宣教培训、年度总结评估报告、调研报告、公共安全形势分析研判报告等。   第八条 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各地、各部门及市级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是向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其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本领域、本部门信息报告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各地、各部门办公室(应急办)及市级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是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分析、报告等工作第一责任人。
  事发地任何单位(含中央驻宁、自治区属、银川市属企事业单位)都有责任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跨行政区域突发事件信息由市政府应急办负责汇总上报。   第九条 各地、各部门及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值守应急机制、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网络、数据库和信息员队伍,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拓宽信息报送渠道,确保相关装备和经费落实到位。   第十条 市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负责全市突发事件信息综合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分析、处理、报送、督办和反馈机制。   第十一条 市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及时向事发地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涉事件部门或单位进行复核确认。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范围及标准,经总值班人审核同意后上报自治区政府应急办(机要值班室),呈送市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抄送市委信息处。上级领导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对上报信息作出的重要批示或指示,市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应及时转发相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执行,并跟踪、督办、反馈有关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含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滨河新区)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必须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指定一名现场联络员,并在30分钟内以电话或短信方式向市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报告。   第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及市级专项应急工作机构、公安110指挥中心、120紧急救援中心、119指挥中心、12345便民服务中心接到一般及以上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后,必须在30分钟内以电话或短信方式向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通报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涉事件部门或单位。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悉突发事件信息,可向公安110等公共报警救助电话报告。   第十五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以文本信息和数据信息为主,必要时报送图片、声像信息。内容要简明扼要,表述准确。主要包括以下要素: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接报时间、事件起因和性质、伤亡人数、财产损失、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初步处置措施、下一步工作措施、事发现场处置负责人、现场联络员姓名及联系方式等。报送格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按照“首报事件,续报详情”的原则,首报信息内容包括:接报时间、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件、可能造成的伤亡、财产损失、影响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主要负责人到达现场时间、现场联络员姓名、联系电话等。
  续报信息内容包括:事发单位或事发地基本情况,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等。
  终报信息内容包括:事件基本情况、原因分析、处置过程、应对措施、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教训与预防措施等。   第十七条 凡属报告范围内的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专项应急工作机构办公室必须在事发后30分钟内以电话或短信方式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市级相关专项指挥部总指挥;一般级突发事件信息以书面方式(包括现场图片、音视频)从事发到报至市政府不得超过2小时;较大以上或敏感性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超过1小时;因情况特殊,难以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的,必须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并说明具体原因。特别重大或遇到特殊情况的,可由市政府直接向国务院总值班室及国务院相关部门报告。
  有震感或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震、震情,邻近地区震情对本区域造成影响的信息应在事发后15分钟内以书面方式上报市政府。
  突发事件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及其他需向市政府报告的重要事项应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最迟不超过2小时。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对突发事件及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续报时间最长不超过次日下午16时;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宣布结束后2小时内要进行终报。善后处理结束后要对事件进行总结评估,并向市政府上报总结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各地、各部门对获取的动态信息,必须向事发地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涉事件企事业单位认真核查、甄别和研判,并跟踪报送后续情况;对重大紧急情况,应当边核查边报送,并说明情况。可视情况,指派一名联络员到现场跟踪报送情况,实时掌握现场动态。   第二十条 在事发现场处置过程中,各级、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保持通讯畅通,全面掌握最新情况,及时上报事发现场处置进展情况,贯彻落实区、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批示办理情况原则上当天反馈,最迟不超过24小时。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负责接收、汇总、上报全市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各地、各部门通过总值班电话(0951-6888080)、传真(0951-6888157)、银川市政府应急平台综合应用系统及手机工作平台方式向市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报告。未开通政府应急平台综合应用系统的,可通过总值班电话、传真和应急手机(13309510831)向市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报告。
  涉密信息的报送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报送。   第二十二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是各地、各部门的重要职责,是一项严肃的政治纪律,严禁以任何理由迟报、虚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实行一事一报。凡是多条信息合并报送的,一律视为未报;凡事发后30分钟内未按规定以电话或短信方式报告的,一律视为信息迟报;凡超过规定报告时限2小时的,一律视为漏报;凡是国务院应急办、自治区党委政府办公厅、市委政府主要领导已知悉市内突发紧急情况并电话质询导致“信息回流”的,或通过新闻媒体报道和网络操作已形成舆论热点的,一律视为漏报。   第二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要把报送突发事件信息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建立首问责任制,细化分解信息的接收、处理、传送办理、审核签发、跟踪反馈等环节。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建立全市突发事件信息采集评估考核通报制度,每季度末对各单位信息报送情况进行考核通报,对及时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质量高的单位进行表扬。对应急值守缺岗、脱岗和信息迟报、漏报、借故缓报、隐瞒不报及报告质量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在年度考核中相应核减分值。
  除中央、自治区驻银有关单位和银川警备区外,其他行政区域(或职能范围)内发生一般及以上各类突发事件的单位均为考核通报单位。   第二十五条 对因迟报、漏报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以及有意瞒报的,作为事件调查处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地、各部门及市级专项应急工作机构办公室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范围与标准
  一、自治区级信息报送范围及标准
  1.社会安全事件类
  (1)冲击、围攻党政机关(含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进行打砸抢烧等群体性事件。
  (2)阻挠、防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的群体性事件。
  (3)在高校校园网上串联、煽动,校内学生规模聚集,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群体性事件。
  (4)涉及境内外宗教活动;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或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5)造成铁路、高速公路、国(省)道交通中断,或堵塞城市交通、城市主要街道的群体性事件。
  (6)参与人数在20人以上,或人数虽少但造成3人以上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事件。
  (7)有进京可能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5人以上),进京后到重要地点或敏感部位聚集、滋事造成影响的;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有过激行为,或影响较大的集会、聚众闹事、罢工(市)、罢课、罢运。
  (8)境外、区外发生的可能对我区社会稳定造成影响的突发事件。
  (9)全区较大范围或省会城市出现粮食市场、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
  (10)发现或破获的危害国家和地区安全及社会政治稳定的重大案件。
  (11)一次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伤的各类刑事案件,或被害人身份特殊的暴力犯罪案件。
  (12)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抢劫、盗窃案件。
  (13)涉及幼儿园、学校等特殊敏感人群的案件。
  (14)涉及人数较多的经济犯罪案件。
  (15)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海洛因2千克以上的涉毒案件。
  2.事故灾难类
  (1)一次死亡3人(含失踪)、重伤5人(含死亡人数)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交通、安全、中毒、火灾事故。
  (2)因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贮运中发生的泄漏、扩散,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3)发生或可能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饮用水源污染事故。
  3.公共卫生事件类
  (1)发生甲类或比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病例,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的,并具有扩散、流行趋势群体性疾病。
  (2)预防接种或群体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
  (3)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动物疫情和我区新发现或经消灭又发生的动物疫病。
  4.自然灾害类
  (1)有震感或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震、震情,邻近地区震情对本区域造成影响的灾害。
  (2)因山体崩塌、滑波、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或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3)重要河流、渠系堤防发生险情,或可能出现对流域内人员造成直接影响的险情。
  (4)因干旱、暴雨、大雪、寒潮、冰冻等极端气候事件,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灾害。
  (5)因各类虫害造成大面积成灾和严重经济损失的灾害。
  (6)一次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3人以上死亡或5人以上重伤的;损毁房屋50间以上的;农作物受灾面积300公顷以上且减产3成以上;绝收面积在200公顷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因自然灾害造成养殖业严重受损。
  (7)灾害造成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中断。   二、市级信息报送范围及标准
  1.社会安全事件类
  (1)冲击、围攻党政机关(含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进行打砸抢烧等群体性事件。
  (2)阻挠、防碍国家、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施工的群体性事件。
  (3)在高校校园网上串联、煽动,校内学生规模聚集,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群体性事件。
  (4)涉及境内外宗教活动;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或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5)造成铁路、高速公路、国(省)道交通中断,或堵塞城市交通、城市主要街道的群体性事件。
  (6)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或人数虽少但造成2人以上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事件。
  (7)有进京或到自治区可能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3人以上),进京后到重要地点或敏感部位聚集、滋事造成影响的;参与人数在30人以上,有过激行为,或影响较大的集会、聚众闹事、罢工(市)、罢课、罢运。
  (8)境外、区外及周边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本地区社会稳定造成影响的突发事件。
  (9)较大范围出现粮食市场、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
  (10)发现或破获的危害国家和地区安全及社会政治稳定的较大以上案件。
  (11)一次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重伤的各类刑事案件,或被害人身份特殊的暴力犯罪案件。
  (12)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的抢劫、盗窃案件。
  (13)涉及幼儿园、学校等特殊敏感人群的案件。
  (14)涉及人数较多的经济犯罪案件。
  (15)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海洛因1千克以上的涉毒案件。
  2.事故灾难类
  (1)一次死亡2人(含失踪)、重伤3人(含死亡人数)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交通、安全、中毒、火灾事故。
  (2)因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贮运中发生的泄漏、扩散,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3)发生或可能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饮用水源污染事故。
  3.公共卫生事件类
  (1)发生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或区内罕见的传染病病例,及地级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报告的疫情。
  (2)预防接种或群体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
  (3)发生较大动物疫情和我市新发现或经消灭又发生的动物疫病。
  4.自然灾害类
  (1)有震感或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震、震情,邻近地区震情对本区域造成影响的灾害。
  (2)因山体崩塌、滑波、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或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3)重要河流、渠系堤防发生险情,或可能出现对流域内人员造成直接影响的险情。
  (4)因干旱、暴雨、大雪、寒潮、冰冻等极端气候事件,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灾害。
  (5)因各类虫害造成大面积成灾和严重经济损失的灾害。
  (6)一次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2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损毁房屋30间以上的;农作物受灾面积200公顷以上且减产3成以上;绝收面积在100公顷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造成养殖业严重受损。
  (7)灾害造成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中断。   三、县(市、区)级信息报送范围及标准
  1.社会安全事件类
  (1)冲击、围攻党政机关(含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进行打砸抢烧等群体性事件。
  (2)阻挠、防碍国家、自治区、市重点建设工程施工的群体性事件。
  (3)在高校校园网上串联、煽动,校内学生规模聚集,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群体性事件。
  (4)涉及境内外宗教活动;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或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5)造成铁路、高速公路、国(省)道交通中断,或堵塞城市交通、城市主要街道的群体性事件。
  (6)参与人数在5人以上,或人数虽少但造成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事件。
  (7)有进京、到自治区、市可能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进京后到重要地点或敏感部位聚集、滋事造成影响的;有过激行为,或影响较大的集会、聚众闹事、罢工(市)、罢课、罢运。
  (8)境外、区外及周边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本地区社会稳定造成影响的突发事件。
  (9)出现粮食市场、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
  (10)发现或破获的危害国家和地区安全及社会政治稳定的案件。
  (11)一次造成2人以上重伤或死亡的各类刑事案件,或被害人身份特殊的暴力犯罪案件。
  (12)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的抢劫、盗窃案件。
  (13)涉及幼儿园、学校等特殊敏感人群的案件。
  (14)涉及人数较多的经济犯罪案件。
  (15)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海洛因1千克以上的涉毒案件。
  2.事故灾难类
  (1)一次死亡1人(含失踪)、重伤2人(含死亡人数)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交通、安全、中毒、火灾事故。
  (2)因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贮运中发生的泄漏、扩散,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3)发生或可能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饮用水源污染事故。
  3.公共卫生事件类
  (1)发生乙类、丙类传染病爆发疫情,及县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报告的疫情。
  (2)预防接种或群体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
  (3)发生一般动物疫情和我市新发现或经消灭又发生的动物疫病。
  4.自然灾害类
  (1)有震感或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震、震情,邻近地区震情对本区域造成影响的灾害。
  (2)因山体崩塌、滑波、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或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3)重要河流、渠系堤防发生险情,或可能出现对流域内人员造成直接影响的险情。
  (4)因干旱、暴雨、大雪、寒潮、冰冻等极端气候事件,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灾害。
  (5)因各类虫害造成大面积成灾和严重经济损失的灾害。
  (6)一次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1人以上死亡或2人以上重伤的;损毁房屋20间以上的;农作物受灾面积100公顷以上且减产3成以上;绝收面积在100公顷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造成养殖业严重受损。
  (7)灾害造成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中断。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