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案件审理、执行的公告
- 制定机关: 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公布日期:2020.01.27
- 施行日期:2020.01.2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司法文件
- 法规类别: 基层法律事务 疫情防控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案件审理、执行的公告
(2020年1月27日)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现将案件审理、执行工作提示如下:
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无法到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庭审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被传唤的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到庭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申请延期。 向我院申请立案,建议选择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或者微信小程序“山东移动微法院”进行网上立案。 疫情防控期间,我院将继续加强案件审理和执行工作,依法确定适当的审理方式。部分案件因疫情防控受到影响的,敬请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