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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
(沪环综〔2020〕16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危废处置、环境监测等相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坚决扛起疫情防控的政治责任,坚持“三个全覆盖”“三个一律”“三个强化”,落实“抓系统、系统抓,抓行业、行业抓”,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生态环境领域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强化疫情防控的政治担当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干部职工要充分认识当前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领导干部先锋模范作用,发扬生态环境保护铁军精神,全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要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政治任务,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全力做好生态环境系统和本行业的疫情预防控制和自我防护工作,全面落实好医疗废物收运处置、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应急等相关工作,以最大决心、最严标准、最严举措、最大努力,筑牢疫情防控的铜墙铁壁,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二、全面加强本单位疫情预防控制工作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落实上海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工作要求,不断健全完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加强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阻断疾病扩散。
  各单位要督促本单位干部职工及相关从业人员和来访人员做好健康防护工作,如实报告健康状况。各单位应配置体温检测设备,对进入本单位的人员进行检测,并要求其佩戴口罩。各单位要做好工作场所的环境卫生清洁,对电梯间、办公室、食堂等重点区域严格按照规范流程消毒杀菌。各单位干部职工一旦出现发热、咳嗽、气促等症状,应立即到就近的发热门诊就诊,并及时向单位报告。
  各单位要督促返沪人员及其他来沪人员严格执行主动申报信息、向社区和单位报备、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观察等防控制度,并做好相关统计和管理工作。离沪人员除非工作必需,可根据实际情况推迟返沪时间;返沪人员自抵沪之日起,自行居家隔离14天,隔离完成无异常情况的方可上班;离境人员,按抵达境外日算第一天,满14天后返岗。
  各单位要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及时解疑释惑,引导干部职工及相关从业人员不传、不转、不信、积极发声批驳虚假和负面信息。   三、切实保障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正常运行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各相关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到岗人员,并充分利用网络、微信等媒体开展线上办公,保障本单位和相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断不乱。除工作必需,原则上不集中开会、不组织集体活动。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各相关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要聚焦重点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生态环境执法和监测机构要优化工作安排,重点加强疫情防控相关监测监管和应急工作。生态环境系统相关人员进入企事业单位开展监测、检查、执法时,应当佩戴口罩并配合相关单位落实好查验监控等疫情防控措施。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各相关单位应当通过网站、 “12369”环保热线和相关电话咨询等渠道加强社会服务,并积极引导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采用网上办事、快递等途径办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业务,减少面对面的接触。对企事业单位提交相关环保报告、开展整改等工作,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延期或宽限。   四、全力确保医疗废物安全处置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各相关单位要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抓好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守牢疫情防控的重要一环。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局和相关单位要加强全过程监督检查,及时跟踪调度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能力和运行等相关情况,协调做好全市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工作。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督促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按照《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81号)要求加强对医疗废物的源头管理,落实新型冠状医疗废物双层包装、强化消毒、专区暂存、专门标注、台账记录等有关要求。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要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强化废水环保设施和消毒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废水有效处置、达标排放。
  全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医疗废物处置经营活动的行为;对涉嫌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等有关规范要求,认真落实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废物收运处置应急保障方案,做好医疗废物收运、贮存、处置等污染防治工作,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发热门诊医院等与疫情相关医疗废物要日产日收日报、专车专人运输和及时规范处置,并按照卫生健康部门要求做好收运处置各环节的消毒、隔离、防护等卫生防疫工作。   五、有力落实生态环境应急监测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单位要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和本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监测方案,坚决防止疫情次生灾害对人民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做好空气、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要协调做好空气、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运维保障工作,充分发挥自动站监测数据的应急预警作用,同时有序开展地表水国考、市考断面手工监测工作,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环境质量安全。
  强化重点对象的监测。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预警监测。疫情防控期间,在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的基础上,增加余氯和生物毒性等疫情防控特征指标的监测,发现异常情况时加密监测,并及时采取措施、查明原因、控制风险、消除影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督促指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做好污水消毒处理和自行监测工作,并根据需要加强监督性监测。
  完善应急监测预案。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完善肺炎疫情环境应急监测预案,同时加强应急监测物资储备,努力提升应对能力。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或因大量使用消毒用品造成环境次生灾害时,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监测。
  做好环境质量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向公众发布本市环境质量信息和应急监测结果。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进一步加强市生态环境局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专班的组织领导,统一指挥、统筹协调,协调推进市生态环境系统疫情防控工作。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切实担当负责,坚守岗位、靠前指挥,层层落实责任,积极配合本行政区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
  各单位要建立领导值班和应急值守制度,确保疫情期间的及时应对。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为疫情防控提供必要的人员、物资和资金等保障。
  各单位要主动关心奋斗在应急保障、疫情防控一线的干部职工,采取务实举措,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解除后顾之忧;对隔离观察或接受治疗的干部职工做好关心帮扶工作。
  各单位要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监督,督促落实责任。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督查检查。对未按规定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任务的单位和人员,将严肃问责。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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