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沧州市交通运输局、沧州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市区出租汽车营运行为,打赢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通告

沧州市交通运输局、沧州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市区出租汽车营运行为,打赢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近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工作方案》,保障全体市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市区出租汽车行业严格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通告如下:

  一、出租汽车营运车辆要配备消毒液和喷撒工具,出车前、后要对车辆消毒,营运期间做到一客一消毒,驾驶人员要加强自我保护,必须佩戴口罩,确保营运车辆卫生安全和乘客人身安全。   二、出租汽车公司要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疫情防控管理,疫情防控阻击战期间,对营运车辆实行备案制,出车前驾驶员必须向所属出租汽车公司报备。出租汽车公司要建立台账,安排专人进行管理。   三、充分发挥出租汽车信息化服务管理平台的作用,24小时不间断对营运出租车进行监控。发现出租车司机不戴口罩、出租车不按规定消毒的,一律暂扣《出租汽车营运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对驾驶员进行停运培训。   四、疫情防控阻击战期间,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公安局将组织执法人员对高速公路合围区内实施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火车站、高铁站、东客站、西客站,中心医院、人民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传染病医院及其附属院区等重点区域“黑出租”、“黑客运”非法营运和出租车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处的非法违法违规营运车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请广大市民乘坐正规出租车出行,提倡戴口罩,加强自我防护,拒乘“黑出租”、“黑客运”。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疫情结束自行废止。各县(市、区)可参照本通告制定本辖区的管理规定。
  特此通告。
  2020年1月30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