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野生动物管控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野生动物管控的通知
(鲁农渔字〔2020〕6号)


各市渔业主管局:
  为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深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2020年第4号)精神,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在全省范围内加强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管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增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决响应党中央号召,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三部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决策部署,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高度,切实做好我省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有效开展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主动出击,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认真落实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属地管理责任,要做到组织领导到位、目标责任到位、工作落实到位、监管措施到位,确保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有效开展。同时要加强与公安、海关、市场监管、网信、交通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三、明确任务,强化措施,扎实推进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一)实施封控隔离。对所有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实施封控隔离,严禁水生野生动物对外交流和转运贩卖,严禁无关人员出入,加强日常清洁消毒。
  (二)暂停展示展演。关闭水族馆、海洋馆等参观场所,停止一切与水生野生动物有关的展演活动,禁止一切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行为。
  (三)开展执法检查。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要认真落实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有关通知精神,积极主动做好水生野生动物管控工作,严厉打击乱捕滥猎和非法出售购买、人工繁育、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犯罪行为。各市渔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全社会公布违法线索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监督。
  (四)规范收容救护。依法依规开展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活动,严禁以救护收容名义买卖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随意放生水生野生动物。
  (五)加强预警防控。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高度关注并如实报告水生野生动物种群带病毒及感染疫病等异常情况,切实做好水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和预警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舆论氛围,提高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意识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广大群众宣传教育,科学有效做好防控工作,要通过典型案件以案说法,大力宣传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警示和震慑违法犯罪行为。要积极倡导“拒食野生动物”的社会风气,树立文明饮食观念,切实提高公众的健康安全和生态保护意识。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2月4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