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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强化新型冠状病毒防控通知

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强化新型冠状病毒防控通知
(宁民养老〔2020〕9号)


各区民政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市点将台社会福利院、市祖堂山社会福利院: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老年人新冠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新型冠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一版)〉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政治站位
  当前全市正处于阻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加快蔓延的关键阶段,老年人是疫情的易感人群,各区民政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切实提高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政治站位,履行政治责任,将疫情防控工作纳入2020年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坚决把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确保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对象和工作人员健康安全。   二、做好源头预防,实施封闭管理
  做好源头预防是防止疫情蔓延的关键举措。各区民政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要加强检查督查,确保养老机构实施临时封闭管理(解除时间另行通知)。在此期间,养老机构一律不得接待走访、慰问和探视入住老年人的外来人员。确因老人病重、病危等特殊情况需探视到访的,应做好登记核查、体温监测、协助消毒、安全提示等工作,按照指定路线和区域进入养老机构探视;鼓励子女亲友通过微信、视频、电话等方式慰问老年人。取消养老服务机构内老年人的聚餐等各类集体性活动,引导老年人尽量留在自己房间或分批次、有组织开展户外活动。所有住养老年人不得擅自离开养老机构,确因看病等原因需要外出的老年人,院内工作人员应主动帮助老年人做好防护措施;外出老年人返院后,应当在养老机构内设立的隔离区,进行不少于14天的隔离观察;养老院暂不接受新入住老年人。   三、暂停社区养老服务,保证刚需服务
  全市所有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服务暂停,所有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暂停的居家老年人上门服务项目,待疫情结束后再进行弥补,并与家属做好协商沟通。对家庭照护需求压力大的服务对象,尤其是高龄、独居等困难老年人,在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确保助餐等服务不断,并做好老年人家中的清洁消毒工作。   四、加强宣传教育,健全管理制度
  最好的预防是自我预防。各区民政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要督促养老机构所有工作人员掌握民政部最新印发的《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一版)》(见附件),结合本院实际,健全组织领导、出入管理、心理慰藉、老人防护、内部管控、疫情处置、常见消毒剂及配置使用等各项制度。要指导居家老年人减少外出,确需外出的,要做好个人防护。   五、加强监测防控,及时上报疫情
  各区民政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要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制定疫情应急预案,加强人员排查,开展疫情监测。每日关注老年人和工作人员身体状况,每日定时检测体温、定时开窗通风、定时实施院内消毒,保持机构内环境卫生。对于患有疾病的人员,应及时送医院治疗。对于出现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应协助有关机构做好隔离治疗,同时做好疫情上报和协助调查工作。各区民政部门、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每日16:00前要将本地养老服务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汇总情况上报至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未发现疫情的也要做好日报工作。   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自身防护
  养老服务机构要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加强人员管理,做好个人防护,每日上下班要严格落实消毒制度。各养老服务机构对离宁返回的工作人员一律要求自行居家隔离14天,隔离结束、情况正常后上班。
  附件: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一版)

项目

序号

防控要点

完成情况

一、组织领导

1.  

建立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养老机构负责人全面负责防控工作,制定并实施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

 

2.  

积极落实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疫情防控指导要求。

 

3.  

建立24小时应急值守,确保通讯畅通,按要求及时上报信息,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二、出入管理

4.  

通过公告、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多种方式向老年人家属发布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安排和相关服务通知,在养老机构主要出入口张贴防控告示。

 

5.  

减少不必要的人员进出,暂停来访咨询接待业务、不必要的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等活动。

 

6.  

对特殊情况(老年人病重、病危、病故、失能由亲属长期陪伴照顾等)到访家属及其他人员进行登记,包括其姓名、性别、年龄、与老年人关系、家庭住址、近期旅行史、体温等内容。访客应当执行体温检测、戴口罩、手消毒等卫生防护措施,安排专门接待室,在指定区域和路线活动,禁止在生活区活动,并遵守相关防控要求。

 

7.  

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尽量安排工作人员在养老机构内居住;居住在外的工作人员上下班途中尽量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避免出入人员密集场所,在居住地出现疑似症状的,应及时就医并报告养老机构。

 

8.  

当地政府疫情响应解除前,从疫情多发地区地返回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居家隔离满14天无异常后才能返回岗位。

9.  

加强门卫值班,安排专人每天对所有出入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并测量体温,询问并记录旅行史、健康状况等。有以下任意一种情况者禁止进入:(1)15日内在湖北疫区逗留经历;(2)体表温度(腋温、耳廓、额等体表温度≥37.0℃,口温≥37.3℃);(3)有咳嗽、流涕等呼吸道症状;(4)有呕吐、腹泻等消化道症状;(5)有其他疑似症状。

 

10.  

劝导老年人尽量不外出;确因特殊情况请假外出的老年人返回时,应当详细填写在外活动情况,并在养老机构内隔离区观察14天无异常后返回生活区。

 

11.  

新入住老年人需在隔离区观察14天无异常后方可入住。

 

12.  

养老机构内应设置隔离观察室,配置相应防护用品(防护服、医用口罩、手套等),配备必要生活和护理服务条件;有条件的设置隔离区和消毒室。隔离室(区)应设置在人流不密集、通风良好、有独立厕所的单人房间,并处于养老机构下风向。尽量使用独立空调,如需使用中央空调,应关闭新风系统。隔离室(区)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按医疗废物处理。

 

13.  

根据防控需要,必须时实施封闭式管理,暂停接待外来人员探视和接收老年人新入住。

 

14.  

暂停家属为老年人送餐,老年人饮食统一由养老机构食堂供应。安排专人接收家属送来的老年人生活必需品,及时消毒外包装(75%医用酒精或含氯消毒剂)后负责转交老年人。

 

15.  

减少以养老机构为地址的快递,快递、送药人员禁止进入;订购物品安排专人接收,及时消毒外包装(75%医用酒精或含氯消毒剂)后转交。

 
 

三、心理慰藉

 

16.  

加强老年人心理调节,做好正面宣传教育,为居室内老年人提供电视、广播、阅读等文化娱乐服务,及时转移老年人注意力,纾解焦虑恐惧情绪,引导其保持正常作息、规律生活。对在隔离区观察的老年人要给予重点关怀。

 

17.  

利用电话、网络等现代通讯手段为老年人提供与亲属间的亲情化沟通服务。积极做好和家属的沟通解释工作,缓解家属紧张情绪,争取家属理解和支持。

 

四、老人防护

18.  

每日居室巡查,观察了解老年人健康状况。

 

19.  

每半日老年人居室通风(不宜少于30分钟);不宜开窗通风的,应配备机械换气通风设备,必要时采用循环风空气消毒机等进行空气消毒。定期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消毒。开窗通风时,应注意避免因室内外温差过大引起感冒。

 

20.

每日早晚测量入住老年人和工作人员体温,并做好健康记录。对患有慢性病的老年人,做好血压、血糖等指标监测,规律用药,做好慢性病防控。

 

21.  

每日提醒或协助老年人做好洗漱、沐浴等个人清洁卫生,提供洗手液、抹手纸或干手机,倡导老年人勤洗手。保持老年人口腔、身体、衣物、床单元及居室清洁卫生,经常晾晒老年人被褥衣服;老年人居室地面、窗台、床头柜、床围栏等,每天清水擦拭1次,每周擦拭消毒1-2次;做好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排泄物和呕吐物的消毒清洗工作。

 

22.  

每日保证老年人充足饮水量与营养摄入。

 

23.  

有条件的养老机构,鼓励老年人开展适宜的户外活动,加强身体锻炼,增强抵抗力。

 

24.  

暂停室内集体活动;有条件的暂停集体用餐,改为送餐至老年人居室。

 
 

五、内部管控

       

25.  

开展疫情及相关防控基础知识宣传教育,确保工作人员掌握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个人防护、卫生健康习惯、相关传染病法律法规及疫情应急处置要求,避免共用个人物品,积极倡导讲卫生、除陋习,摒弃乱扔、乱吐等不文明行为,坚决阻止各类“谣言”在养老机构内部传播。

 

26.  

工作人员上岗前做好戴口罩等防护准备,正确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N95口罩,口罩原则上应当一次性使用,口罩沾湿后应当及时更换;必要时使用医用橡胶手套等防护措施;在接触每位老年人前、后,均应当洗手或手消毒,避免交叉传染。

 

27.  

合理调整安排工作人员的作息时间,加强工作人员心理调节。

 

28.  

非一线工作人员要尽量减少到老年人居室及老年人公共区域走动。

 

29.  

工作人员不得前往贩卖活禽或野生动物的市场。

 

30.  

确保养老机构生活用品、耗材、食品、基本药品的保障供应,及时清理超过有效期的各类物品。一次性手套,围裙,口罩,纸巾等作为应急套件,放在醒目处,以便立即可以使用。

 

31.  

规范处理垃圾、污水、污物,消除鼠蟑蚊蝇等病媒生物孳生环境,做好机构内消毒工作。

 

32.  

确保环境清洁卫生。办公区域、服务场所的桌椅、物体表面、门把手、水龙头、各种开关按钮、扶手等每天清水擦拭1次,每周擦拭消毒1-2次;厨房、洗衣房、垃圾处理场所(存放点)及后勤保障设施设备和物品每天擦拭消毒不少于2次。

 

33.  

废弃口罩等一次性用品,应当用医用酒精喷雾消毒(或84消毒液浸泡消毒30分钟后)后密封,丢弃至专用的“有害垃圾”或“医疗垃圾”桶内。

 

34.  

加强浴室消毒,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暂停老年人集中使用公共浴室。

 

35.  

加强农村敬老院等养老机构自养禽类、牲畜圈舍的每日清洁消毒。

 

36.  

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严把食品采购关,严禁购买活禽野味,彻底煮熟食物,生熟食品分开。

 

37.  

做好餐(饮)具消毒,使用过的餐(饮)具应当煮、蒸30分钟以上。

 

38.  

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

 

六、疫情处置

 

39.  

老年人若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可疑症状(包括发热、咳嗽、咽痛、胸闷、呼吸困难、轻度纳差、乏力、精神稍差、恶心呕吐、腹泻、头痛、心慌、结膜炎、轻度四肢或腰背部肌肉酸痛等),应立即对该老年人单间隔离,避免与其他人员近距离接触,立即向当地社区卫生机构或疾控机构报告,请求指导,并协助开展相关调查处置工作。曾与可疑症状者有无有效防护的密切接触者,应立即登记,并进行医学观察。同时,向民政部门报告和通知家属。陪同送医途中,老年人及其陪护人员应始终佩戴口罩,并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40.  

工作人员若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可疑症状,应立即停止工作并到医疗机构就诊排查,立即向当地社区卫生机构或疾控机构报告,请求指导,并协助开展相关调查处置工作。曾与可疑症状者有无有效防护的密切接触者,应立即登记,并进行医学观察。同时,向民政部门报告。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和其他传染性疾病后,方可重新上岗。

41.  

出现入住老年人或工作人员确诊感染的,要落实疫情监测报告责任,及时向当地疾控机构和民政部门报告;协助疾控机构对密切接触者(接触的其他老年人及工作人员等)开展排查并实施14天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每日至少进行2次体温测定,随访健康状况,指导其监测自身情况变化,并随时做好记录;协助当地疾控机构做好养老机构终末消毒,未消毒前,患者住所不建议使用。

 

42.  

经确诊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及其他传染疾病的老年人,需返回养老机构继续入住的,应在养老机构内隔离区观察14天无异常后入住;参与陪同护送的工作人员也应实施14天居家或隔离区观察。

 

七、常见消毒剂及配制使用

43.  

日常清洁及预防性消毒以清洁为主,预防性消毒为辅,应避免过度消毒,受污染时随时清洁消毒。消毒方法如下:(1)表面:可使用含氯消毒剂(有效氯浓度250 mg/L~500 mg/L)擦拭,作用30分钟,再用清水擦净。(2)地面:可使用含氯消毒剂(有效氯浓度250 mg/L~500 mg/L)用拖布湿式拖拭,作用30分钟,再用清水洗净。

 

44.  

含氯消毒剂有皮肤黏膜刺激性,配置和使用时建议佩戴口罩和手套,儿童请勿触碰。乙醇消毒液使用应远离火源。有效氯浓度500 mg/L的含氯消毒剂配制方法:(1)84消毒液(有效氯含量5%):按消毒液:水为1:100比例稀释;(2)消毒粉(有效氯含量12-13%,20克/包):1包消毒粉加4.8升水;(3)含氯泡腾片(有效氯含量480mg/片-580mg/片):1片溶于1升水。

 

45.  

75%乙醇消毒液可直接使用。其他消毒剂按产品标签标识以杀灭肠道致病菌的浓度进行配制和使用。

 

南京市民政局
202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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