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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做好本市行政事业单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产保障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做好本市行政事业单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产保障工作的通知
(沪财资〔2020〕3号)


各市级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疫情,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资产保障工作的通知》(财资〔2020〕4号)精神,现就本市有关行政事业单位疫情防控资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主体责任
  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切实承担起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积极履职尽责,加强对疫情防控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以满足疫情防控需要为目标,将加强和规范疫情防控资产的各项管理措施落到实处,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统筹调配使用
  疫情防控期间,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依法合规做好疫情防控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等资产管理事项。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各部门、各单位办理疫情防控资产的统筹调剂、捐赠等资产管理事项,可简化资产管理审批程序,按照本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规定的审批权限需报同级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的,可按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快速实施,待疫情结束后分别报同级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疫情结束后,各部门、各单位办理疫情防控资产处置等资产管理事项,应按照本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各部门、各单位可重复使用的疫情防控资产,要充分运用公物仓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等渠道,进行跨部门、跨级次统筹调剂使用。   三、强化内部控制
  各主管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单位健全和细化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流向可查。单位应建立疫情防控资产登记台账,完善疫情防控资产的验收、保管、领用、报损制度,进一步加强单位资产管理与采购管理、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工作有机衔接,规范资产会计核算,确保资产按规定及时入账。   四、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疫情防控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促进各单位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资产工作要求,避免国有资产损失和浪费。对于违规违纪违法操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国有资产流失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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