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广告监管工作的公告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广告监管工作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维护疫情防控期间良好的广告市场秩序,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广告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禁止发布可能出现导向问题、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序良俗的广告。 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禁止发布含有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治疗、治愈、偏方”等内容的广告。 禁止使用“最佳”“最有效”等绝对化用语。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发布前,依法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禁止擅自篡改审批内容进行广告发布。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要认真学习有关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及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站位,增强社会责任感,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建立和落实广告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广告经营行为,强化行业自律。
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将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通过12315热线电话,方便群众投诉,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含有有关疫情防控内容的违法广告,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对广告管理制度不落实、发布违法广告严重的单位,依法从重、从快处罚。对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疫情防控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众志成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万众一心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202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