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 制定机关: 潍坊市人大(含常委会)
- 公布日期:2020.02.21
- 施行日期:2020.02.2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疫情防控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2020年2月21日潍坊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全面提高我市依法防控能力,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市人大常委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充分认识《决定》出台的重大意义
省人大常委会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专门作出法规性决定,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的具体体现,为动员各级各部门和全社会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形成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强大合力提供了法律依据。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执行《决定》要求,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紧迫、最重要的政治任务抓好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公民个人应当深刻认识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及省委、市委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决定》的各项具体要求上来,全面做好我市依法防控工作。 切实抓好《决定》的贯彻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和《决定》要求,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在坚决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落实扶持企业生产经营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支持、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平稳有序运行。加大对医务工作者、人民警察、基层干部等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的关心关爱力度,加强安全防护,统筹安排工作调休,切实帮助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做好心理疏导和人文关怀。
各级司法机关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处理涉及疫情防控的民商事纠纷,依法严惩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发挥自治作用,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和健康提示,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及时收集、登记、核实、报送相关信息。
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决定》要求,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依法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
在本市居住、工作、学习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认真执行相关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和《决定》,全力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认真履行疫情防控义务。 积极加大对《决定》的宣传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传达贯彻《决定》要求,运用各种媒体加强对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和《决定》的宣传解读,引导群众加强防控、合理就医,增强科学防护意识和能力;加强网络宣传工作,及时公开回应群众关切;深入开展疫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对恶意造谣、传谣者,依法严肃查处。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决定》内容,开展公益宣传,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宣传解读政策措施,推广防控工作经验做法,加强舆论引导,在全社会营造坚定信心、全民抗击疫情的浓厚氛围。 坚持依法履职作好表率
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有关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和《决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要及时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措施要求。
各级人大代表要充分发挥身处基层一线、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依法履行代表职责,带头执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主动亮身份、当先锋、作表率,积极参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积极建言献策、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各级人大常委会要积极宣传基层一线代表的防控工作先进典型事迹,鼓励更多人大代表在疫情面前冲锋在前、展现担当。 强化对《决定》贯彻落实的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和管理制度,提升疫情防控工作的法治化水平,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层层压实责任,形成群防群控、联防联治工作格局,确保《决定》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依法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附件: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