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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工作的通告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工作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安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将疫情防控期间我院有关诉讼服务工作通告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我院取消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排期(含公告)的庭审、调解、质证等诉讼活动;其中公告排期庭审依法顺延,其他庭审及诉讼活动时间另行通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因防疫要求,不能到我院参加庭审等诉讼活动的,可以依法向我院申请延期。   三、向我院申请立案及补充材料等事项,建议优先选择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或微信小程序“山东微法院”进行网上立案,尽量减少出行。案件审理能通过互联网开庭的,当事人可申请网上开庭。如情况特殊,必须亲至法院办理的,请一定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我院相关检查。   四、我院将严格依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有关通知开展执行工作。执行案件中,涉及财产查控的,将继续通过网络查控进行;对用于疫情防控防治的物资以及各类捐赠救援款项、物资,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依法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开展;在此期间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将在事后依法追究;部分案件线下财产查控、处置等措施可能受到交通关停的影响,敬请谅解。   五、如需咨询相关业务,请通过值班电话88962916(节假日)或12368诉讼服务热线办理,电话:0532-12368,接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202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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