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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预警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预警的通知
(冀教财〔2020〕7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属各高等学校:
  近日,教育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预警》,现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是严格执行教育部学费(保教费)收费规定。各地各学校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学费(保教费),未开学或未开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保教费)。
  二是严格落实住宿费退费要求。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在校住宿时间计收住宿费。在校住宿时间不足一个月的,15天(含15天)以上的按一个月计算,15天以下的按半个月计算。多余部分退还学生。(上述规定仅限于疫情防控期间)
  三是严肃查处违规违纪乱收费问题。各级教育、发改、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要严肃查处疫情防控期间学校违反预警规定乱收费问题。一经查实,除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外,还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并在全省进行公开通报。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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