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河池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令第3号——关于严控外来人员和车辆等的决定
河池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令
(第3号)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直接关系经济社会大局稳定。为全面加强疫情防控工作,减少疫情传播风险,有效遏制疫情扩散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 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作出如下决定:
严控外来人员和车辆。各县(区)对重点疫情地区的外来人员和车辆,一律予以劝返;对进入河池范围内的所有人员一律进行体温检测;对河池籍以外的车辆和乘员,一律严控,由管理人员做好登记备案。 严格实行封闭式管理。全市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小区、村屯实行封闭式管理,加大环境卫生整治,定期清洁和消毒,人员进出一律测量体温;严控外来人员和车辆,有特殊情况的,经许可后方可进入。 严格控制人员外出。做到不串门、尽量不外出,外出必须戴口罩。倡导除特殊需要外,允许每户家庭每两天指派 1 名家庭成员外出采购生活物资。其他人员除生病就医、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在保障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上班外,原则上不要外出。 严禁一切聚集性活动。“红事”一律停办,“白事”必须从简,由服务管理小组跟踪管理到位;在全市范围内不准打牌、打麻将、聚集聊天、聚餐、跳广场舞等,禁止组织健身操、球赛等各类文体活动。 严格对重点人员的管理。严禁各单位违反国家、自治区 规定通知本单位在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返回河池;已从疫情重点地区返回人员或者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的人员,须按规定主动居家隔离 14 天,并及时主动向居住地村委会 、社区和单位报告; 与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乘坐同一交通工具的密切接触人员,应主动向村委会、社区和单位报告,严格按要求进行隔离;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疑似症状的,必须及时就诊,并立即向村委会、社区和单位报告;对出现确诊病例的,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对患者所在的小区、村屯、 住宅楼实行严格的封闭式隔离。 严格公共场所管理。非涉及居民生活必需和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的公共场所一律关闭。农贸市场、商场、超市、药店等场所合理安排营业时间,定期清洁和消毒,进入人员一律接受体温检测、佩戴口罩。快递、外卖实行无接触配送。 严格酒店和房屋出租管理。除指定接待酒店外,其余各酒店宾馆(含民宿),一律不得接待来自疫情重点地区人员;一律不得向来自疫情重点地区人员出租房屋,对已承租的,要加强对承租人员的管理,发现疫情线索的,要及时主动报告。 严格企业开(复)工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未经批准,各类企业一律不得开(复)工;在疫情重点地区暂时停留的企业职工,一律不得返回河池;经批准开(复)工 的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关心关爱弱势群体生活。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在物资等方面全力保障农村(社区)五保户、孤寡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生活,坚决杜绝非正常现象的发生。 严格遵规守纪。全市人民要主动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 作,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党员干部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发挥带头作用,管好家人、亲属,积极主动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带动街坊邻居自觉遵守规定。管控期间,凡是不服从封闭管控、不听劝阻的,依法追究责任;对无理取闹、滋事生非或造成疫情扩散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从 2020 年 2 月 7 日 0 时起执行,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河池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2月6日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