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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有关问题的通告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有关问题的通告


  目前我市未出现一例非典型肺炎病人。为有效控制“非典”病源进人我市,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及卫生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民航总局、公安部、国家旅游局等国家有关部委颁发的防治“非典”的通知精神,按照防治“非典”工作“区域管辖,属地负责”的原则,现通告如下:
  一、建立外来人员测量体温和填写健康情况登记制度。凡乘坐飞机、火车、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从外地进入我市的所有乘客和乘务人员在入境前必须如实进行健康情况登记,并测量体温。到站后,由乘务人员收集,交站场调度室每日统一统计上报。   二、市、县(自治县)各类交通场站、码头均应设置留验站,对检查中凡出现不明原因发烧、咳嗽、全身酸痛等症状和体征的疑似患者,严格执行就地留验观察规定,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三、严格执行公共交通工具消毒制度。凡我市公共交通工具必须定期消毒,由交通局、卫生局、市政公用局制定实施细则。凡进入我市的交通工具一律进行严格消毒,贴上消毒标记、注明消毒时间,凡未经消毒的车船不得入境。   四、凡经批准经营超长客运的单位,特别是经营疫情地区超长客运业务的,返回时必须进入指定的场站。凡未经批准的包车、加班车一律禁止运行。   五、近期内,暂停旅行社组织跨省旅游。旅游主管部门和各旅行社要劝告外省单位近期不要组织团队来桂旅游;近期内暂停“农家乐”一类的旅游。对重点疫情地区自驾车来桂林旅游应谢绝入境,劝其返回。   六、各类饭店、旅馆、招待所等在接受外地来桂旅客入住登记时,要求客人填写健康登记表,并对来自重点疫情地区的旅客,安排专门人员为其测量体温。应集中安排楼层住宿,如发现疑似病人,立即通报防疫部门。   七、对重点疫情地区的来桂探亲访友人员,由其所投宿的亲友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报告,并由居委会、村委会指定社区卫生服务、村卫生所安排专人为其测量体温,发现疑似症状,立即通报防疫部门。   八、我市与重点疫情地区的交通要道设置联合检查站,检查站由当地公安、交通、卫生部门人员组成,报请市政府批准。凡进入桂林市境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应予以配合。违反《通告》行为,拒绝检查和阻碍防疫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术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设卡,不准乱收费、乱罚款,违者从严处理。
  本通告自2003年4月26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0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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