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等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布日期:2022.04.07
- 施行日期:2022.04.0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价格综合规定 疫情防控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疗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发改统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巩义、兰考、汝州、滑县、长垣、邓州、永城、固始、鹿邑、新蔡县(市)医疗保障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省疾控中心: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和费用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5号)要求,为适应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变化,现就进一步降低公立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标本单采)项目价格降低至18元/人次(不含核酸检测扩增试剂),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标本混采)项目价格降低至8元/人次(含相关试剂及耗材)。相关项目价格为各级公立医疗和疾控机构开展核酸检测服务最高指导价格,不得上浮,下调幅度不限。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标本单采)时,采购扩增试剂价格超过10元的,项目价格自动下浮,确保向群众收取的检测项目费用和试剂费用总和不得超过28元/人次。(见附件) 公立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应同时提供单人单检和多人混检两种服务选项,在符合疫情防控规定的前提下,允许“愿检尽检”的群众自愿选择。 公立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应切实规范收费行为,不得以加急服务等名义提高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价格。 非公立医疗机构,以及医学检验实验室等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体现保本微利、质价相符,加强价格自律。倡导参照当地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
本通知自2022年4月8日起执行,其他相关事项仍按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豫医保办〔2021〕68号)执行。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和价格公示等工作,提前做好衔接。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省医疗保障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表
2022年4月7日
新型冠状病毒检测项目表 | |||||||||
财务分类代码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涵 | 除外内容 | 计价单位 | 价格 | 说明 | 医保支付类别 | 备注 |
LS250403105 |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 | ||||||||
H | LS2504031051 |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标本单采) | 指利用PCR法检测新冠病毒核酸。所定价格涵盖样本采集、处理、提取、扩增、分析、报告等步骤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含采样、提取纯化、质控、制作标准品等过程中消耗的试剂及耗材。 | 核酸检测扩增试剂 | 人次 | 18 | 由财政补助资金采购或慈善捐赠的试剂不得收费 | 甲类 | 1.限支付新冠肺炎确诊或疑似患者。 2.核酸检测扩增试剂医保支付最高限额为10元/人次。 |
H | LS2504031052 |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标本混采) | 指利用PCR法将多人的样本混合入同一检测管,检测新冠病毒核酸。所定价格涵盖样本采集、处理、提取、扩增、分析、报告等步骤的人力资源和试剂等基本物质资源消耗。 | 人次 | 8 | 甲类 | 1.限支付“应检尽检”八类重点人员。 2.医保支付最高限额为8元/人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