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治疗和预防非典型肺炎药品价格管理的紧急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
治疗和预防非典型肺炎药品价格管理的紧急通知
(内计电[2003]4号 二00三年四月十六日)
各盟市物价局(计委)、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物价局:
由于呼市地区发现“非典型肺炎”病例,板蓝根等部分药品价格上涨。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请各地采取以下措施,加强价格管理。
对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国家计委、自治区计委已经制定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各医疗机构、经营企业(含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列入政府定价范围,国家计委、自治区计委尚未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暂执行现行零售价格(即价格公报公布的价格)。 属于市场调节价药品,对用于治疗非典型肺炎用药及防护用品,在特殊时期内,各盟市可以制定最高限价。
对增强人体免疫力的药品丙种球蛋白等药品价格按《国家计委关于降低机采人血白蛋白等部分生物制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0]5号)规定执行。 中草药价格,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批零差率,最高批零差率不得超过35%。对各地“防治非典型肺炎中药方”,物价部门要严格测算成本,按药方张榜公布价格。 各地物价部门,要严密监测重点商品价格走势,发现价格异动情况及时上报。 加强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哄抬价格的行为,依据《价格法》的规定,从严查处,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各级物价部门,要积极配合药品监督部门严厉打击制售伪劣药品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