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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黔发改收费〔2021〕54号)


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机构,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将调整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疾控检测机构、医疗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最高收费标准调整为50元/人次(不包含检测试剂),检测试剂费用按照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二、其他有关规定仍按黔发改收费〔2020〕61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标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举报电话12315等,不得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服务并收费。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26日执行。此前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贵州省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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