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全省药品领域从业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粤药监局办〔2021〕56号
- 公布日期:2021.08.13
- 施行日期:2021.08.1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疫情防控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全省药品领域从业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粤药监局办〔2021〕56号)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总体部署、省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工作要求,按照“管行业就要管疫情防控”的原则,切实保障药品领域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压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各地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相关企业(单位)要提高认识,以对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把抓好疫情防控作为保障生产经营的首要措施,落实好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要全面排查在岗员工新冠疫苗接种、日常管理、健康防护、应急处置等方面漏洞和不足,优化升级疫情防控制度流程,进一步筑牢常态化疫情防控坚实防线。 积极主动接种新冠疫苗
近期,我省正在大力推进新冠病毒疫苗大规模人群接种工作。药品领域从业人员作为健康素养较好的专业群体,应在全社会发挥带头作用,在无接种禁忌的情况下,主动及早接种新冠病毒疫苗。药品相关企业要按照当地医疗卫生机构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安排,做好疫苗接种的动员组织工作,确保适龄无禁忌员工应接尽接。鼓励支持企业在疫情防控指挥部门指导下,主动参与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公益宣传,引导群众积极主动接种。 加强从业人员日常管理
药品相关企业要健全完善疫情防控机制,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一是重点做好日常员工健康监测(包括测量体温、出示健康码等),工作场所定期消毒,按疫情防控部门要求或定期组织开展全员核酸检测;二是加强对涉疫地区旅居史人员的排查管理,督促员工按规定落实好相关隔离措施及核酸检测要求;三是新冠病毒疫苗研制、生产企业应重点加强对高风险岗位员工的健康监测,严格落实生物安全管理要求,确保人员安全;四是零售药店应加强员工“哨点”监测业务培训,严格按照零售药店“哨点”监测预警工作指引、居民在零售药店购买药品行为规范指引等文件要求,落实好购药人员健康及旅居史问询、健康码查验、就医指引、健康宣传、信息登记上报等工作责任。五是倡导“广大群众是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理念,要求员工增强个人防护意识,在对外经营等公共场所佩戴口罩,保持安全社交距离,减少参与聚集性活动、出省出境等。 做好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药品相关企业要建立完善疫情防控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健全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加强应急演练。发生新冠肺炎确诊、无症状感染、密切接触等情形,应立即研判预警,启动应急响应,及时上报相关疫情信息,按要求积极配合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门落实相关处置措施,防范疫情发生及扩散。 落实疫情防控监督责任
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管行业就要管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在做好本部门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切实把加强药品领域从业人员疫情防控工作纳入重点督导检查范畴,督促企业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一是要重点检查药品相关企业员工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情况,及时督促未接种人员按时间要求尽快完成接种,全力确保适龄无禁忌从业人员接种覆盖率达到95%以上。二是对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企业,要加大督导检查频次和力度,督促企业整改落实到位。三是要加强宣传引导工作,组织药品相关企业,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宣传疫苗接种在保护个人生命健康、防范疫情扩散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群众积极主动及早接种,助力我省加快构建群体免疫屏障。
特此通知。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3日
2021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