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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沈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旅游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沈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旅游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沈文旅广电发〔2020〕3号)


各区、县(市)文化旅游局、财政局、旅游企业:
  现将《沈阳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旅游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20年3月3日

  沈阳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旅游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支持和帮助旅游企业共渡难关,依据《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和《沈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经营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适当增加旅游专项资金规模,加大对旅游企业的扶持力度。现结合我市旅游企业发展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组织实施旅行社质保金暂退工作。2020年3月10日前,向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   二、对旅游企业的亏损给予增加递延年限的支持。对受疫情影响困难的旅游企业,在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三、缓缴社会保险费。对旅游、冰雪体育等受损严重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6月底。缓缴期间免征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四、减轻企业失业保险费负担。疫情防控期间,对在我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自2019年1月1日起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旅游企业,按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总额的80%返还。对符合条件的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旅游企业,按6个月的上年度我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给予稳岗返还。   五、延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旅游企业和个人,经医保和税务部门会商同意后可办理延期补缴,延期至2020年3月31日,断缴期间参保企业和个人待遇不受影响。   六、允许困难中小旅游企业减免和延期缴纳税款。因疫情原因导致旅游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生活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旅游企业,可向税务部门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七、纾缓中小旅游企业用能成本压力。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费、电费、燃气费的中小旅游企业,由企业向主管单位申请,经批准后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   八、适当补贴包机损失。本市旅行社履行包机、专列协议,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包机停飞或滞留增加的由旅行社自身承担的飞机票损失,经旅行社申报,按照损失额度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   九、适当补贴冰雪企业损失。对已进行工商注册且实际运营的冰雪企业,按照企业2019-2020年雪季投入(营销策划、冰雪设施等),以合同、发票及相关财务报表为依据,经审计后,给予一定补贴。其中,投入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30%补贴,最高300万元;投入在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补贴20%,最高100万元;投入在5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补贴,最高50万元。   十、对旅行社新增流动资金贷款,按照贷款额度的2%,给予补贴,期限1年。
  本措施自发文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有效。本措施规定如与国家、省、市此后发布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最新规定执行,各项条款由责任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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