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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海东行署办公室批转地区农牧局关于海东地区农业生产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东行署办公室批转地区农牧局关于海东地区农业生产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东署办〔2013〕18号)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农业生产重大自然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保证农业生产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青海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农业部《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预案》,结合我省农业自然灾害发生的规律和特点。   1.3 工作原则
  1.3.1 预防为主,防抗结合。树立农业自然灾害可持续治理的科学发展观,增强忧患意识,防患于未然,坚持预防与应急抗灾相结合的方针,充分发挥各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科研单位和技术推广部门的预测、预警、预防功能,努力提高农业防灾抗灾能力。
  1.3.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农业部门分工负责、科研推广单位密切配合的抗灾救灾体系,提高对农业自然灾害的应急反应能力,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首长负责制,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确保农业增产、农牧民增收,为区现代农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1.3.3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3.4 以人为本,减轻损害。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自然灾害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造成的经济损失。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突发性干旱、洪涝、冰雹、雪灾、低温冻害和风灾等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2.1 组织机构
  海东行署设立农业防灾减灾指挥部。地区农业行政主管局设立防灾减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全区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办公室、农业科、农技站、农机站、菜办等科室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科。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相应的防灾减灾领导机构。   2.2 地区农牧局防灾减灾领导小组职责安排部署全区农业防灾减灾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全区农业重大自然灾害信息;指导农业抗灾救灾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指导灾区农业结构调整、旱作节水农业等防灾减灾技术的示范、推广应用工作;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分配意见,参与资金管理工作;负责种子等救灾物资的储备、调剂和管理。   2.3 地区农牧局防灾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2.3.1 组织研究提出农业防灾减灾工作计划;筹备领导小组会议。
  2.3.2 密切与气象等有关自然灾害预测预报部门的联系,及时收集、反映与农业有关的自然灾害预测预报信息。根据灾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2.3.3 在自然灾害多发时期,组织安排人员值班;及时收集、核查灾情,并报告灾情动态。
  2.3.4 负责协调涉及其他部门有关农业抗灾救灾的工作。
  2.3.5 根据灾情,负责组织农业抗灾救灾慰问团、工作组、专家组等。
  2.3.6 及时了解和督导各县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农业防灾减灾工作。
  2.3.7 负责处理其它日常工作。
  3.1 预警信息
  地区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地区水务局的水情、汛情信息及各县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情况。   3.2 信息采集
  3.2.1采集途径:地区农业局与气象、水利等部门建立稳定畅通的信息交换渠道,定期、不定期地会商;保持地区农牧局与各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业自然灾害信息网络系统畅通无阻。
  3.2.2采集内容:气温、降水、光照等气候条件,水文、汛情等水文资料;农牧业自然灾害灾种、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农作物受灾、成灾、绝收面积,渔业受灾面积,农作物损失程度,农田及农业基础设施、农业机电设备,农业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3.3 信息报送
  3.3.1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农业自然灾害发生后,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限定时间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遇到大灾、特大灾害可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造成重大农业损失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灾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损失情况、采取的措施及灾民生产、生活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等。
  3.3.2农业重大自然灾害信息应立即上报。因不可控因素一时难以掌握详细灾害信息的,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 同时抓紧核查,3日内补报详情。
  3.3.3一般性农牧业自然灾害信息,定期逐级上报。
  3.3.4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必须立即做出反应。根据灾情等级立即启动抗灾救灾应急预案。同级防灾减灾领导小组成员须在12小时之内到达现场,设立指挥部、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3.4 灾情信息发布
  地区农牧局协助地区农业防灾减灾指挥部和民政部门做好自然灾害信息的发布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实农业重大自然灾害,需对外发布的,交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专门部门发布,未经授权,不得自行发布。   3.5 灾害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地区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知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各地农民做好相应的防范工作。
  3.5.1收到气象、水文等部门以及流域管理部门的灾害预测预报。
  3.5.2收到强对流天气可能受到较大影响的信息
  3.5.3干旱等进行性自然灾害趋重。
  3.5.4其它突发的农业重大自然灾害。   3.6 预防控制
  3.6.1组织、思想准备。不断完善农业防灾减灾组织,落实责任制。加强宣传,强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民的防灾减灾意识,做好防大灾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3.6.2工程准备。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做好“人影”设施农田设施、棚室建筑、农业机电设备的加固和防护措施,并配合水利等部门做好相关基础设施的维修、加固、改造,增强农田及各类农业基础设施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3.6.3预案准备。根据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规律,修订完善不同类型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确定防御重点;研究制定关键时段、重点地区和薄弱环节的农业抗灾救灾、恢复生产措施。指导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农业生产结构调整、适应性种养业,提高农业生产的避灾抗灾能力。
  3.6.4物资、技术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要的种子等救灾物资。积极培训、推广农业防灾减灾技术,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攻关。督导各级农机行业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机设备、配件及救灾用油的贮备和供应。
  3.6.5适时防控。及时组织抢收已成熟的农作物;对没有成熟和来不及抢收的农作物,因地制宜地采取措施防护。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并协助当地气象部门适时实施人工降雨和防雹作业。接到低温冻害、干热风等灾害预报后,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立即组织、指导农民采取喷施植物抗寒剂、覆盖、烟熏、喷灌等相应防范措施。
  4.1 灾害分级。农业自然灾害分为一级灾害、二级灾害、三级灾害、四级灾害。
  4.1.1发生下列灾害之一,为一级灾害:
  (1)农作物绝收面积达10万亩以上;
  (2)死亡牲畜10万头以上;
  (3)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达1.5亿元以上。
  (4)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一级灾害的农牧业自然灾害。
  4.1.2发生下列灾害之一,为二级灾害:
  (1)农作物绝收面积达5-10万亩;
  (2)死亡牲畜5-10万头;
  (3)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达1-1.5亿元。
  (4)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二级灾害的农牧业自然灾害。
  4.1.3发生下列灾害之一,为三级灾害:
  (1)农作物绝收面积达1-5万亩;
  (2)死亡牲畜1-5万头;
  (3)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达0.5亿元-1亿元。
  (4)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三级灾害的农业自然灾害。
  4.1.4发生下列灾害之一,为四级灾害:
  (1)未达到三级灾害标准的轻灾。
  (2)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四级灾害的农业自然灾害。   4.2 分级响应
  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响应。
  农业自然灾害发生后,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抢救和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4.2.1一级应急响应。当发生一级灾害时,由地区农牧局防灾减灾领导小组提请海东行署防灾减灾指挥部启动《海东地区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海东行署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组织领导下,负责全区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工作。同时启动本预案,安排部署防治工作。
  (1)地区农牧局防灾减灾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领导小组紧急会议,会商灾情,部署应急工作。及时将情况报告海东地委、行署及有关部门。重大问题恳请省人民政府和省农牧厅组织协调,争取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2)密切监视灾情动态,主动提出救灾意见和措施。及时向重灾区发慰问电,派出救灾工作组和专家指导组,指导灾区农业救灾工作。组织动员、指导各地农业机械参与抢险救灾,实施灌溉等服务工作。
  (3)根据灾区救灾工作的需要,研究提出支持灾区农业生产恢复意见,以行署名誉向省农牧厅、发改委、财政厅、民政厅等有关部门打救灾报告,及时争取救灾资金并下拨灾后基本建设投资和农业生产救灾资金。
  (4)争取省级救灾种子和基金救灾物资,并动用县级救灾备荒种子,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5)对灾区的人畜疫情及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和扑灭措施,疫情严重时,按重大疫情有关应急预案处理。
  (6)监督县级农业部门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资金、物资的规范使用。
  4.2.2二级应急响应。发生二级农牧业自然灾害时,由发生灾害的县级农业自然灾害防治指挥机构在当地政府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组织领导和统一部署下,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自然灾害防治应急工作。地区农业局防灾减灾领导小组根据灾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对灾区的紧急支援工作。
  (1)地区农业局防灾减灾领导小组副组长主持会议,会商灾情,安排应急工作,及时将情况报告海东行署并通报有关部门和部门内各成员单位。
  (2)加强灾情调度,根据灾区救灾工作的需要,派出救灾工作组或专家指导组,指导灾区农业救灾工作。组织动员,指导各地农业机械参与抢险救灾,实施灌溉等服务工作。
  (3)研究提出支持灾区农业生产恢复意见,向省农牧厅、发改委、财政厅、民政厅等有关部门打报告,及时争取和下拨灾后基本建设投资和农业生产救灾资金。
  (4)根据灾区要求,及时协调动用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恢复农牧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5)对灾区的人畜疫情及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和扑灭措施,疫情严重时,按重大疫情有关应急预案处理。
  (6)监督县级农牧部门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资金、物资的规范使用。
  4.2.3三级应急响应。发生三级农业自然灾害时,由发生灾害的县级农业自然灾害防治指挥机构在当地政府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组织领导和统一部署下,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自然灾害防治应急工作。地区农牧局防灾减灾领导小组根据灾情,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对灾区的紧急支援工作。
  5.1 预案启动。凡遇到大灾和特大灾,须经海东行署农业防灾减灾指挥部批准,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受灾地区县政府预案同时启动,各级农牧部门积极配合。部门预案由地区农牧局自行启动。   5.2 应急解除。当自然灾害结束,农业生产恢复正常时
  地区农业防灾减灾指挥部宣布应急解除。
  6.1 善后处置
  6.1.1抗灾救灾的紧急救援人员主要由受灾地区的干部和群众组成。发生重大灾害时,由海东行署协调驻地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组织医疗队参加抢救伤员。
  6.1.2加强与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及时调动机电排灌设备和农业机械,进行农田排涝,疏通渠道,鱼塘清淤,抢整、修复损毁农田和各类农牧业基础设施。
  6.1.3督促、帮助、指导灾区农民搞好抗灾救灾物资管理,及时抢种、补种、改种各类应时农作物。   6.2 协调救助加强农业生产
  根据灾区需求,及时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程序及时组织区域间种子、化肥、地膜、农药、柴油等各种农业生产资料的调剂、调拨。积极与银行、信用社协商,落实灾后农牧业生产恢复所需贷款。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农牧业损失、农牧业设施装备财产损失的保险赔付。
  7.1 资金保障
  处置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省财政有关应急规定执行。建立地、县、乡三级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救助物资;地区级要储备100万元的抗灾救灾储备金,县级要储备100-200万元的抗灾救灾储备金。确保大的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应急救助。   7.2 物资保障
  在自然灾害易发期,相应级别的农资部门应储备一定数量的农业抗灾救灾物资。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相关单位应优先保证各类农业救灾资金的落实和农牧业救灾应急物资的供应,保证第一时间内救灾物资和药品的供应。如出现物资不足时,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请求援助。   7.3 信息保障
  各级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要加强农业自然灾害灾情信息体系建设,确保自然灾害应急工作中的电话、网络等信息渠道畅通,实现灾情早预报、早发现、早处置,力争做到组织、人员、设备、经费四到位。   7.4 职责保障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地区农牧局负责重大灾害的救灾,农作物自然灾害由农业科根据气象部门、水利部门发布的预警,提出应急对策;经局务会和局防灾减灾领导小组研究,根据实际情况发出应急预警。各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并报地区农业局备案。各级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要完善内部责任制,保证自然灾害应急工作有专人负责,确保应急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7.5 宣传保障
  各级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要组织各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向广大干部群众传达学习、《农业法》等法律法规,使广大干部群众提高有灾抗灾、无灾防灾的意识,鼓励和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开展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用生产资料等为主的抗灾防灾物资贮备。另外,要定期组织救灾应急培训,不定期地组织同级干部群众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防灾减灾、预测预报技术演练和模拟训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8.1 本预案中农业重大自然灾害,是指因干旱(含干热风)、洪涝(含因暴雨造成的洪水、泥石流、滑坡)、雪灾、低温冻害(含冷害、霜冻)、冰雹、风灾(含沙尘暴)及其它原因造成的农业自然灾害。   8.2 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地区农牧局负责管理。根据实际情况,由地区农牧局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各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及时对本预案评审,并作相应修改,报海东行署备案。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地区农牧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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