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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通满族自治县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通满族自治县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政办发〔2019〕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按照《吉林省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实施方案》的意见,《伊通满族自治县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5日

  伊通满族自治县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实施方案》(吉政办发〔2019〕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县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维护防治人员健康权益,调动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传染病防治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稳定。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重要意义,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科学、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强化保障”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工作措施,切实维护传染病防治人员健康权益,进一步提高全县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加强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置的卫生保护
  (一)加强传染病现场调查处置人员安全防护。有关部门要按照传染病防治人员接触风险程度和岗位需要,制定和完善现场处置人员的防护标准和规范,健全和完善各类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为从事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置、实验室采样检测、传染病病人转运和救治、动物疫病防治、监督执法等防治人员提供符合生物安全标准的防护装备,配置必要的现场调查处置设备设施。建立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风险评估机制,保障防治人员身体健康。(县卫生健康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和使用制度。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传染病防控应急物资、预防性用药、治疗药品、重点传染病疫苗储备制度。按照“平战结合、分类配置、分类储备、勤俭节约”的原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卫生应急基本物资储备目录》,明确各类应急物资储备单位、储备品种、储备数量及物资管理要求,合理采购、定量储备,根据传染病发生情况,合理分发和使用储备物资。(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卫生健康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职责负责分工)
  (三)完善职业暴露应急处置。有关部门要制定传染病防治人员职业暴露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开展人员防护培训,重点强化一线防护人员培训和新进人员岗前培训,开展职业暴露应急处置演练。落实感染监测、消毒隔离等措施,及时做好疫点、疫区和被污染场所、物品的卫生处理,防止病媒生物孽生和病原微生物扩散。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发生职业暴露后,应及时提供预防性药物、心理干预和人文关怀。对于新发传染病,要根据其传播特点和可能暴露的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县卫生健康局、农业农村局、人力和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职责负责分工)   三、加强传染病患者转运救治的安全防护
  (一)加强传染病诊疗定点医疗机构建设。根据区域卫生规划要求,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加强综合性医院感染性疾病科的功能分区及污水、污物处理等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县卫生健康部门应指定辖区传染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加强其感染性疾病科、传染病隔离病房及重症监护室建设。对于承担传染性强、原因不明传染病救治和转运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要配置负压担架、负压救护车、负压病房以及消毒隔离等必要设施设备,确保转运救治过程重患者家属及医务人员的安全。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承担转运救治任务的单位和运输企业做好相关人员防护。(县卫生健康局、发改局、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负责分工)
  (二)做好医疗机构传染病患者诊疗和处置工作中的安全防护。医疗机构应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机构,完善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和标准,重点加强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肠道门诊管理、落实医院感染监测、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手卫生、职业防护及职业暴露后干预等关键防控措施。加强职业安全防护教育及健康管理工作,对发生职业性意外接触事故的医务人员进行接触后评估、预防和随访,必要时采取对医务人员进行免疫接种等措施,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健康。强化对患者及其家属的健康教育,保障群众就医和医务人员从业安全。(县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和管理
  (一)加强实验室网络和实验室装备建设。结合全县实际,充分考虑工作需要和利用率,对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求进行改造,逐步实现全县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达到相应建设标准和规范要求。加强实验室装备建设,逐步使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仪器配备达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规定要求。(县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发改局、教育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健全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体系。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体系,加强对实验室防护的质量控制和全过程监管,制定生物安全事故应对和处置预案,建立健全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标本的转运流程、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实验室操作程序,规范实验室废弃物的处理。对甲类传染病、新发重大传染病应实施双人协作制度,严禁单人从事三级以上生物安全等级的相关操作。加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运输管理,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对接收单位资质、运输途径、包装材料等进行严格把关。做好样本采集、运输、保存、检测等环节的人员防护,明确行政管理和技术责任人,有效预防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发生。(县卫生健康局、教育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环保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医疗废物、患者遗体、动物尸体规范化处置
  (一)做好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要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规范化建设,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医疗废物流失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转让、买卖医疗废物。(县环保局、卫生健康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做好传染病患者遗体的卫生处理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按规定对传染病患者遗体进行卫生处理,做好死者生前居住场所消毒、遗体运送工具消毒等工作,遗体火化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火化遗体。加强确诊或疑似传染病患者尸体运送、解剖、查验等环节中产生废弃物的规范化处置。进一步规范疑似和确诊人畜共患传染病及动物疫病病死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和防控过程中产生废弃物的处理工作。在相关过程中应严格做好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县民政局、环保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传染病防治保障政策
  (一)保障传染病防治人员待遇。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风险高、科研工作繁重等特点,科学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在传染病防治机构和医疗机构优先配足配齐传染病防控相关岗位所需人员,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与救治、传染病实验室检测等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等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给予适当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各项津贴补贴政策,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直接参与县内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的人员以及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国内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防控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补助按工作日计算,标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执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传染病感染的保障政策。将重大传染病防治一线人员纳入高危职业人群管理,对重大传染病疫情、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及其他执行公务过程中因感染传染病治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抚恤或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保障。不断完善医疗保障政策,逐步扩大基本医保保障范围,加快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加强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衔接,切实减轻重大传染病患者就医负担。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鼓励,并在干部考核任用、评奖评优中给予优先考虑,激发传染病防治人员服务意识,提高工作质量。(县民政局、医保局、县委组织部、卫生健康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传染病防治宣传力度
  (一)加强信息公开。健全信息发布常态机制,坚持公开透明发布传染病防治信息。进一步加大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公益宣传力度,积极报道传染病防治典型事迹,树立传染病防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加强舆情监测,提高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的舆论引导能力,依法打击不实和误导宣传行为。(县委宣传部、卫生健康局、文广新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科普宣传。充分利用“3.24世界结核病防治日”“4.25儿童预防接种日”“12.1世界艾滋病日”各类卫生宣传日等活动,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和宣传平台,大力普及传染病防治科学知识,提高群众依法防病意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参与传染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县卫生健康局、县委宣传部、文广新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细化政策措施,确保落实到位。
  (二)保障经费投入。要将传染病防治所需必要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切实维护传染病防治人员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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