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有关工作安排的公告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有关工作安排的公告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聚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工作部署,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市公安局行政复议有关工作安排公告如下:
自即日起,市公安局行政复议接待室暂停当面解答申请行政复议咨询,暂停接收申请人当面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恢复时间视疫情防控形势另行通知。 申请人咨询行政复议相关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获得相关帮助(010-85222835,85222823)。 疫情防控期间,申请人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提出。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厂胡同5号(收件人: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复议接待室,邮编:100006),联系(传真)电话:010-85222823。请在信封上或者邮件封套上注明“行政复议申请”字样。 对于申请人因疑似、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隔离或者治疗,或者身处受疫情影响暂停交通的地区无法及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的规定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对于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因前述原因不能参加行政复议,或者因采取疫情防控应对措施,行政复议审理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中止行政复议。 暂停接待期间,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将坚守岗位、履职尽责,在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认真负责办理群众来信申请行政复议事项,切实维护好群众合法权益。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措施带来不便的,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北京市公安局
2020年2月1日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