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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防疫物资经营价格提醒告诫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防疫物资经营价格提醒告诫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局价格稽查局、各分局:
  为保障防疫物资价格稳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良好价格秩序,促进经营企业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防止发生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市局制订了《防疫物资经营价格提醒告诫书》,请各单位做好辖区内的提醒告诫工作。
  附件:防疫物资经营价格提醒告诫书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防疫物资经营价格提醒告诫书

各防疫物资经营者:
  为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市场价格监管,维护良好价格秩序和人民群众利益,促进经营企业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防止发生各类价格违法行为,提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各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各经营者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建立和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生产经营成本,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制定价格,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相关商品和服务,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三、各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自觉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价外加价、捆绑销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四、各经营者开展防疫物资经营,不得存在下列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三)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各防疫物资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价格监督检查、巡查工作,对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严厉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向社会曝光。欢迎广大市民积极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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