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延长2月申报纳税期限的通告
-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 公布日期:2020.01.31
- 施行日期:2020.01.3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税收综合规定 疫情防控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延长2月申报纳税期限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加强您的安全防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的要求,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
针对近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分布范围较广、重症发病迅速的情况,为了让您降低风险,保护自身,新疆税务局提示您:办理业务时尽量选择电子税务局、新疆税务手机APP、新疆税务微信公众号等网络途径尽可能网上办,减少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1月31日
202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