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的指引
- 制定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公布日期:2020.01.28
- 施行日期:2020.01.2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司法文件
- 法规类别: 行政诉讼综合规定与解释 突发事件 疫情防控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的指引
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最大程度减少人员流动,防止疫情扩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要求,根据自治区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总体部署,现就全区法院疫情防控期间的诉讼活动指引如下:
立案、信访、诉讼服务
(一)防疫期间,如遇到矛盾纠纷需要解决,建议首选“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以在线申请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二)确需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内蒙古移动微法院”网上立案平台申请网上立案、在线办理;或者通过邮寄诉讼材料(包括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再审申请书等)的方式处理,各级法院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办理。
(三)因防疫需要,无法通过网络、邮寄、现场等方式向法院递交材料的,可拨打相关法院公布的对外联系电话,说明相关情况,由法院工作人员记录备查。因疫情原因涉及诉讼时效或诉讼期间的,全区各级法院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据实处理。
(四)确需到法院办理诉讼事务的当事人及代理人,应全程佩戴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具,接受法院的防疫检测。如有发热等症状的,各级法院将按照相关防疫规定处置。 开庭审理
(一)鉴于国务院已对春节假期作出调整,对于春节前已安排并通知当事人、代理人1月31日、2月1日参加开庭、询问、听证等事宜的,一律予以延期,具体开庭、询问、听证日期由受案法院根据当地疫情防控部署另行通知。
(二)对于春节前已安排并通知当事人、代理人2月3日后参加开庭、询问、听证等事宜的,如当事人、代理人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按期出席的,可向受案法院申请延期。
(三)对于确需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庭审理或询问、听证的案件,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应做好自身防护并主动配合法院工作人员做好体温检测、安检、人员信息登记等疫情防控工作。
(四)对于确需参加庭审旁听的群众,应在法院准许后、庭审前接受法院工作人员的疫情防控检测,持旁听证进入法庭指定区域旁听。 对于使用蒙古语文诉讼的当事人,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受案法院取得联系,由通晓蒙古语文的法官或辅助人员指导处理相关诉讼事宜。 全区各级法院将通过微信公众号、网络、短信、公告栏等途径公布本院防疫期间统一对外联系电话及监察部门的监督电话,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 疫情防控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规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执行。
自治区高院联系电话:0471-6986013、6986020 0471-6986228(信访)
自治区高院监督电话:0471-6986653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8日
2020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