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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有关诉讼活动事宜的公告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有关诉讼活动事宜的公告


  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最大程度减少人员流动,防止疫情扩散,更好地保障诉讼参与人、来访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鄂尔多斯市两级法院近期有关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等诉讼活动事宜的调整情况通告如下:

  一、鉴于国务院已对春节假期作出调整,对于春节前已安排并通知当事人、代理人1月31日、2月1日参加开庭、询问、听证等事宜的,一律予以延期,具体开庭、询问、听证日期另行通知。   二、对于春节前已安排并通知当事人、代理人2月3日后参加开庭、询问、听证等诉讼活动的,如果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湖北以及其他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无法到法院参加庭审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三、对于确需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庭审理或询问、听证的案件,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应做好自身防护并主动配合法院工作人员做好体温检测、安检、人员信息登记等疫情防控工作。   四、疫情防控期间,确需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鄂尔多斯市法院诉讼服务网”(http://eeds.nmgfy.gov.cn)和“内蒙古移动微法院”(通过微信客户端"发现"找到"内蒙古移动微法院"小程序)办理,如需递交相关诉讼材料,建议通过邮递的方式,尽量避免现场申请。   五、案件具备在线视频方式调解条件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网上调解,登陆“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或手机微信小程序“内蒙古移动微法院”,进入小程序主页面,选择“诉前调解”即可。   六、具备在线视频方式开庭条件的法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网上开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不开庭审理。   七、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提供或者确认过电子送达地址的,优先选择通过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传真等电子方式送达传票等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或经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同意,亦可根据案件情况以电子方式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   八、疫情防控期间,确因紧急情况或者特殊原因,必须到现场登记立案、参加诉讼、申请执行等,务必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法院进行体温检测。如有发热等症状的,法院应当做好登记、劝返工作,第一时间报告鄂尔多斯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同时告知定点就医医院及其所在社区,并通知承办法官按法律规定办理延期等相关手续。   九、疫情防控期间,我院将继续全力以赴依法推进案件审理、执行、信访工作,对于部分执行、保全案件,因线下财产查控、处置等措施可能会受到交通关停等疫情防控举措的影响,敬请谅解。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电话:
  0477-8160202(诉讼服务中心)
  0477-8160261(信访)
  0477-8378237(执行立案窗口)
  0477-8377989(执行指挥中心)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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