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交通建设项目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交通建设项目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浙交〔2020〕11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和项目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维护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双方的合法利益,合理分担风险,推进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鉴于新冠肺炎疫情为不可抗力因素,现就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交通建设项目工程价款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因疫情防控发生的专项费用,允许在合同暂列金中列支。
在疫情防控期间施工的项目,因防疫需要而组织实施的专职人员投入和检查管控、现场驻地和施工区域采取的封闭式及防护隔离措施、防疫物资配备使用、用工应急采取的包车运送等发生的专项费用,可按实计取或按每人每天 40 元的标准包干计取,经监理和业主核实后,允许在合同暂列金中列支。 因疫情可能引起的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风险,允许启动应急性临时材料价格调整机制。受疫情影响的项目和施工合同段,材料价格调整在合同中已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材料价格调整在合同中未作约定或受影响的材料未纳入合同调整范围的,合同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签订补充协议,进行应急性临时调整,合理分担因疫情而可能导致的市场材料涨价过快的风险。承包方分担的风险幅度可按不同材料的基价大小以 3%~5%范围内设定,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允许应急性临时调整的有效期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开始至疫情解除后顺延 3 个月。
在疫情影响期间,我厅将加强对市场材料价格的动态监控,加密材料调查发布频率,对主材及地材等材料的价格信息发布频率由一季一发布调整为一月一发布,有效服务工程项目需要。 因疫情而影响工期的,建立工期保障及措施费用补偿机制。因疫情而影响的工期,合同工期应相应顺延,具体按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对于合同工期确实难以顺延的项目,为确保原定工期,施工单位采取调整完善施工组织方案,加大人员、设备和资金投入等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应按相关规定由发包人合理承担。 新开工项目应完善合同价格调整条款。对于新开工项目,应充分考虑疫情等因素可能带来的人工、材料、机械等费用上涨的影响,完善合同调价约定,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2月18日
2020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