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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本市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本市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沪医保医管发〔2022〕17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当前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正处于最吃劲的关键阶段,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国家医保局《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3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切实做好本市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市委决策部署上来
  各区医疗保障部门、定点医药机构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把防疫工作作为当前头等大事,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压实“四方责任”,充分认识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性,上下同心、坚定信心,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二、主动适应防控形势变化,及时调整优化疫情防控医疗保障政策措施
  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以下简称《诊疗方案》)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综合考虑疫情防控需要、医保基金支付能力,按照科学精准、积极稳妥、风险可控的原则,及时调整优化医保相关政策。
  一是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价格,将有关检测项目及试剂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范围。按照《关于新增本市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沪医保价采发〔2022〕16号)要求,相关公立医疗机构单人单次抗原检测总费用不超过15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所发生的费用,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予以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检测试剂的费用,可先由个人医疗账户当年计入资金和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支付至“自负段”标准。进一步推动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阳光平台”挂网采购工作,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可通过“阳光平台”采购抗原检测试剂并执行零差率销售。同时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的价格监测,并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进行信息共享。
  二是及时调整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新冠治疗用药。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对《诊疗方案》新增药品,将其临时性纳入本市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对于《诊疗方案》调出且不在基本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在《诊疗方案》发布之日起停止医保支付。做好新增药品挂网工作,对于尚未挂网的药品,允许医疗机构先在线下采购应急使用。《诊疗方案》新增的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由医疗机构按照企业与有关部门沟通一致的价格采购,医保部门按规定做好支付。
  三是完善“长处方”“延伸处方”政策。支持医疗机构进一步完善社区“长处方”“延伸处方”政策,鼓励慢性病患者尽量就近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既方便患者配到长期服用 的治疗用药,也降低患者的个人负担。
  四是积极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减少参保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配药次数,切实降低疫情传播的安全风险。探索推进电子处方平台建设,试点定点医院外配处方信息与“双通道”药店互联互通,方便患者在疫情期间购买“双通道”药品。   三、继续落实特殊报销政策,全力做好新冠病毒感染患者费用保障工作
  按照《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沪医保医管〔2020〕5号)等系列文件要求,继续落实对确诊或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实施综合保障等政策。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参照确诊病例相关政策执行。市医保中心可根据定点医院需要,必要时按程序预付部分新冠救治资金,切实缓解医院资金压力。继续做好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保障,确保各项疫情防控医疗保障政策落地实施。   四、持续优化经办服务,统筹做好经办窗口防护和服务工作
  严格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 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7号)“五个办”要求,精减优化办事流程,引导群众“不见面”办事,依托一网通办平台,大力推行“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适当延长事项办理时限,引导群众错峰错时办理。做好医保经办大厅室内通风、卫生检测、清洁消毒等工作,消除经办场所疫情隐患,引导办事群众佩戴口罩、自觉接受体温检测、规范提供核酸阴性报告,保护好办事群众和经办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各区医保部门、定点医药机构在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紧急情况,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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