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乌政办[2003]182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人民团体,各县级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自治区、军区、兵团及中央驻乌单位:
《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月十七日
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认真执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乌鲁木齐市的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本应急预案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共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指导、快速反应;沉着应对、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组织领导
成立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雪克莱提·扎克尔 市长
副总指挥:何米提·司马义 市委副书记
吕德祥 市委常委、宣传部长
张 鸿 副市长
杨 梅 市委副秘书长
迟维诚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王北疆 市卫生局局长
成员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计委、市建委、市经委、市教育局、市广电局、市旅游局、市城市交通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宗委、市文化局、市爱卫办、市市政市容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环保局、市药品监督局、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市贸发局、市外办、市口岸办、市水务局。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全面工作和协调。组建专家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专家、医疗救治专家、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防治专家、除害消毒专家和社会卫生管理学专家等),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制定科学的应急对策。专家组的职责:
(1)综合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信息,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程度、预后,提出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建议。
(2)提供有关具体技术咨询。
(3)协助督查、指导和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项目。争取在短时间内逐步消除或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给社会人群健康、社会经济带来的损失。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预警,是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影响因素等进行有计划地、系统地长期观察,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监测与预警系统由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地段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卫生院、村卫生室等)组成。各级监测与预警机构接受同级卫生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
(三)各相关部门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对交通、建筑工地、农贸市场、流动人口聚集地和各监测点的监测。市卫生部门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及时互通预测预报信息。
(四)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监测点及监测网络组建的技术方案和相关日常监测工作,制定监测计划,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承担实验室检测任务,诊断致病或中毒原因,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及时预测预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点的类别、数目、监测内容由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确定,报同级卫生部门批准。
(五)各监测点根据监测方案开展疾病监测和报告;非监测点根据监测预警工作需要适时开展相关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制度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2.发生或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
3.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炭疽中的肺炭疽、卫生部纳入法定管理的其他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及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病人,都应当及时向所在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失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通报与发布。
(一)市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市、区(县)、街道办(乡)、社区(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协作,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信息报送点与监测点可合并设置,兼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民营医疗卫生机构。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分工,负责收集、分析国内外、周边地区、本行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和预防、控制情况,编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动态报同级卫生部门。
(三)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信息,包括发病和死亡的数据,临床和实验室资料等,是分析疫情、查明原因和制定预防控制措施的重要依据。
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授权有关专业机构收集与突发事件相关的信息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支持,不得拒绝或阻碍。
(四)兵团、军区、武警和铁路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驻乌鲁木齐地区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后,根据事件性质和可能涉及的范围,依法通报乌鲁木齐市卫生局。
(五)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举报电话,电话设在乌鲁木齐市卫生局。对报告、举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从而避免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六)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根据情况,授权乌鲁木齐市卫生局向社会发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有关媒体(电视、广播、报纸)应予无偿播发。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的影响程度,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四个等级,即预备级、一级、二级、三级。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预备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其他地区发生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炭疽中的肺炭疽及卫生部纳入法定管理的其他传染病疫情,本市存在传入可能,但未检出临床诊断病例,或仅有疑似病例。
2.其他地区放射源或剧毒化学物丢失、泄漏、被盗,可能流入本市。
3.其他地区近期同时或连续发生多起因食用某种食品或接触某种化学品而导致食物中毒事件或职业中毒事件,本市有该种食品或化学品,但未有群体中毒报告。
4.未来96小时内,本市水源可能受到污染。
5.其他地区发生群体性原因不明的疾病,本市存在发生或传入的可能。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其他地区发生预备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列传染病疫情,本市已检出输入性临床诊断病例,或其他地区疫情骤增,本市疑似病例明显增加。
2.大量低活度放射源或剧毒化学物丢失、泄漏、被盗,尚无人员伤亡报告。
3.短期内,某区域居(村)民、学校、工厂或其他组织同时或连续发生多起食物中毒事件或职业中毒事件,人群发病率未超过正常平均水平,无死亡病例。
4.未来72小时内,本市水源可能受到污染。
5.短期内,某区域居(村)民、学校、工厂或其他组织同时或连续发生多起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人群发病率与类似疾病无明显差异,无死亡病例。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二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预备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列传染病疫情已在本市传播,已出现继发感染的散发性病例或局灶性暴发,包括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
2.大量中活度放射源或剧毒化学物丢失、泄漏、被盗,出现人员损伤或中毒。
3.短期内,某区域居(村)民、学校、工厂或其他组织同时或连续发生多起细菌性、化学性食物中毒事件或职业中毒事件,人群发病率在正常水平中上限,并有重症病例。
4.未来48小时内,本市水源可能受到污染。
5.短期内,某区域居(村)民、学校、工厂或其他组织同时或连续发生多起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人群发病率明显高于类似疾病,并有重症病例。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三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本市发生预备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列传染病暴发或流行。
2.强活度放射源或大量剧毒物品丢失、泄漏、被盗,有多人中毒损伤或中毒。
3.某区域居(村)民、学校、工厂或其他组织,短期内同时或连续发生多起细菌性、化学性食物中毒事件或职业中毒事件,人群发病率超出正常水平上限,并有多宗死亡病例。
4.未来24小时内,本市水源可能受到污染。
5.某区域居(村)民、学校、工厂或其他组织,短期内同时或连续发生多起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人群发病率明显高于类似疾病,并有多宗死亡病例。
6.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临时规定的其他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以上分级进行适当调整。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指挥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启动应急预案为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由指挥部宣布,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分为四级响应。
(一)预备级响应期间,卫生和相关部门应开展下列工作:
1.预备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级卫生部门和监测点加强监测、分析、研究和评估,定期向指挥部报告事件动态。
2.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人员、物资、设备等准备。
3.针对可能发生的事件,普及可能发生事件的防治知识,增强社区、农村、家庭、个人防病能力。
4.可能发生饮用水源污染时,卫生和水务部门共同加强水源监测,并通知有关单位做好相应准备。
5.必要时对易受感染或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停工、停产等措施。
(二)一级响应期间,指挥系统及相关单位在预备级响应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1.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所在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报告内容初步核实诊断后,以最快的通讯方式逐级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立即派员赶赴现场,针对突发事件性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防止疫(病)情、毒情扩散;同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及时采样检测,必要时将采集样品送上级疾控机构检测;加强监测和健康教育,密切观察事件动态。
3.医疗机构要严格做好病人的诊治,对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实行指定医院收治,同时做好病房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工作。
4.市卫生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形和发生地区卫生部门的请求,合理调配技术、人员、物资、资金的紧急支持,立即组织专家组赶赴现场确认首发病例。
5.可能发生水源污染时,采取储备水源等措施。
6.对于投毒、人为破坏及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部门在向本级政府报告收治人员健康状况时,及时向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以便查明事件真相。
(三)二级响应期间,指挥系统及相关单位在一级响应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1.根据医疗救治的需要,组织力量救治病人,动员本地所有医疗机构做好收治病人的准备,控制事件对人群健康的不利影响;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区(县)卫生部门应向同级政府提出划定疫点疫区和实施管制的建议;各街道办、社区组织开展卫生宣教工作。
2.市级相关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影响人数、严重程度和区(县)级有关部门的请求,动员有关医疗机构做好收治病人准备;对受到严重影响的区域和单位给予技术、人员、物资、资金的紧急支持;必要时向周边地区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和处理进展;必要时向上级有关部门请求技术或设备的支援。
3.可能发生水源污染时,启动应急水体,实行按计划供水。
(四)三级响应期间,全市各部门和相关单位,在二级响应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1.进行广泛的社会宣传教育,让广大市民了解事件的主要情况,自觉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2.筹集应急处理所需资金、物资。
3.对传染性疾病采取必要的检疫措施,对其区域实行管制。
4.可能或已经发生水源污染时,采取紧急关闭本市水源,禁止在可能受污染的水域作业、游玩等措施。
末例病例治愈出院一定期限内无新发病例出现,指挥部可以宣布本次响应结束。响应结束后,指挥部各组成部门和相关单位做好总结工作,并于7日内报上级政府有关部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启动
(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乌鲁木齐市卫生局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报告内容,初步判断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和可疑原因,同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乌鲁木齐市卫生局应立即召集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组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严重程度,提出是否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三)应急预案启动前,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四)在乌鲁木齐市范围内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由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通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疆军区、武警新疆总队和乌鲁木齐铁路局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五)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在全市范围内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时,在乌鲁木齐市的自治区级单位,以及驻乌鲁木齐地区的兵团、军区、武警和铁路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自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技术调查、取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不同系统之间的协调工作,由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
1.调集市属各单位、各区(县)及自治区驻乌有关单位相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及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2.对可能引起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及某种传染病的可疑食物、水源及其他物质、场所采取控制措施。
3.开展对突发事件防治知识的科普宣传,并及时对易感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4.调集相关的专家指导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业务工作。
5.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检验等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七)驻乌各医疗卫生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的人员必须无条件的接诊治疗,实行首诊负责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并在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领导下,在指定时间内到达现场,提供现场救援和医疗救护。
(八)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分别采取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相对人必须予以密切配合。
(九)驻乌各医疗卫生机构对救治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必须依法报告所在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十)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群防群治策略,防止疾病蔓延。
(十一)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的流动人员的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措施以防疾病扩散。
(十二)市、区(县)人民政府分别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基金,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用。
(十三)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物资、设备、设施等的储备。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负责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救治能力。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相适应的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并按不同专业,聘请相应专业的专家进行培训,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市、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人员培训,制订培训方案和计划。要建立健全应急医疗卫生队伍,建立一支随时能够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机动应急医疗队。 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应急指挥部职责:
1.对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进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指挥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2.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审核,提出预案修订及补充的意见。
3.负责协调我市与自治区、兵团、军区、武警、中央驻乌各单位的关系。
4.对本市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5.根据需要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根据需要决定人员疏散或者隔离,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实行紧急措施;根据需要对食物和水源实施控制措施。根据需要依法采取其他必要控制措施。
6.指挥部建立例会制度,定期交流突发事件监测和预警工作信息,进行工作部署;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重大情况时,根据需要随时召集会议。
(二)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各区(县)人民政府
负责领导、指挥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经费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用于开展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科学研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隔离传染源(包括相关动物)、医疗救治、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工作所需物资、设备、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
2.市委宣传部
制定宣传政策、宣传方案,有计划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知识的宣传,进行紧急措施的发布。安定民心,消除恐慌。
3.市卫生局
制定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工作。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组织评估临床治疗病人、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措施效果,完善各项方案。开展卫生科普知识的宣传。
4.市公安局
依法协助采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强制隔离措施。必要时施行交通管制。
5.市财政局
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足额的资金保障。
6.市计委
负责整顿和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必需品市场,严厉打击哄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物资价格、扰乱市场的行为。
7.市建委
负责制定并落实针对建筑工地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措施。负责建筑工地外来民工的登记管理工作。
8.市经委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物品的生产、储备。
9.市教育局
负责全市各中小学校、托幼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协助做好学校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
10.市广电局
协助制定并落实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计划,开展公益性宣传。与卫生部门共同做好公众健康教育工作。
11.市旅游局
负责旅行社接待的旅游人员的健康教育工作,协助卫生部门负责全市星级宾馆、饭店、旅游景区住宿人员的卫生管理工作。
12.市城市交通局
负责运输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负责旅客的健康教育工作。必要时提供交通工具并协助运送救援物资。
13.市科技局
支持对新发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预防控制、临床治疗、实验室检验等各项科学研究。
14.市民政局
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的生活救助方案,负责受理捐赠物资的管理和分配。
15.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制定新发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的医疗保险政策。
16.市民宗委
负责民族宗教系统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措施的制定及落实。协助做好民族语言宣传材料的审定工作。
17.市文化局
负责文化市场从业人员的健康教育工作,协助卫生部门做好文化市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
18.市爱卫办
负责爱国卫生运动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对除害防病进行指导。
19.市市政市容局
负责全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指导监督城市生活垃圾的及时清运和无害化处理。做好垃圾运转站(房)、公共厕所的卫生整治和消毒。负责全市医疗机构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垃圾)的收集、消纳和处置工作。
20.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
21.市工商局
组织整顿和规范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物品市场的竞争行为,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依法打击流通领域的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2.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组织整顿和规范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物品市场秩序,依法查处生产和经营销售假冒伪劣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必需品等违法行为。
23.市环保局
指导环境综合治理,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污水、污物、垃圾的处理。
24.市药品监督局
负责督促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药品、器械等的储备,做好储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抽验工作,保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负责药品市场的监督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调拨药品。
25.市安全生产监督局
负责监督管理各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工作,协助做好危险物品或者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
26.市贸发局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居民所需主要日用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和储备。负责大型商场、农贸市场的环境卫生工作。
27.市外办
负责协调市属单位外籍人员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协助做好接待国外媒体的工作。
28.市口岸办
负责督促乌鲁木齐市机场一类口岸和其他二类口岸内的健康教育工作,协助卫生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负责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口岸的环境卫生工作。
29.市水务局
与卫生部门共同负责城市供水水源水质的日常检测,加强水源管理。与卫生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受污染的水源地、水厂、供排水管道、污水处理厂等设施的消毒、清理措施,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