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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湖北省民政厅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中心理援助与社会工作服务的通知》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湖北省民政厅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中心理援助与社会工作服务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县卫生健康委(局)、民政局:
  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心理援助和社会工作服务,预防和减轻疫情对群众心理伤害和社会影响,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中心理援助与社会工作服务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统筹协调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与民政部门要建立联络协调工作机制,明确具体联络员,对接心理健康、社会工作、志愿服务等服务资源。统筹做好新冠肺炎治疗定点医院、方舱医院、集中隔离点(康复驿站)、基层社区以及特殊人群“线上”和“线下”心理援助和社会工作服务。依托社会工作、心理服务行业组织,成立卫生健康、民政联合专家指导组,为社会工作者提供工作指导和技能培训。社会工作者服务工作情况由所在地民政部门报备本级疫情防控指挥部。   二、完善实施方案
  各级民政部门特别是武汉市民政局要尽快制定实施方案,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行业组织作用,联合卫生健康部门稳步推进定点医院、方舱医院医务社会工作服务试点,同时会同卫健部门组织开展集中隔离点心理援助与社会工作服务。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县(市、区)特别是武汉市各行政区要在基层社区积极开展心理援助与社会工作服务,强化一线工作人员及家属心理疏导、情绪支持、保障支持等心理支持与社会工作服务。各级民政部门可采取购买服务、资金补助等方式对参与实施的社会工作行业组织、服务机构予以支持,鼓励对参与心理援助和社会工作服务的社会工作者给予志愿者补贴。   三、做好安全保障
  各级民政部门对社会工作者身体状况进行筛查,年龄一般为18-55周岁,身心健康,无不良行为记录,近14天没有新冠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密切接触史。卫生健康部门和民政部门联合组织对社会工作者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和防护措施培训。日常工作以“线上”为主,“线下”为辅,就近开展服务,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不得安排社会工作者从事超过防护等级的工作。社会工作者工作所需防疫物资由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提供。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北省民政厅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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