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玉林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实行零售药店“退烧药”销售实名登记上报制度的紧急通知

玉林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实行零售药店“退烧药”销售实名登记上报制度的紧急通知
(玉防指〔2020〕52号)


各县(市、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加大新冠肺炎感染人员排查的力度,经研究,决定从2020年2月1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零售药店“退烧药”销售实名登记上报制度,现将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上报范围和要求
  全市零售药店销售“退烧药”(指适应症含“发热”内容的药品)必须实名登记上报。实名登记内容:购买药品名称、购药者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现在住址、购药时测得体温、是否咳嗽、是否与武汉有接触史等。   二、上报流程
  (一)连锁零售药店应于每日定时将《零售药店“退烧药”销售实名登记信息表》(见附表)上报总部,由总部统一汇总后于每日16:00前上报所在辖区市场监管局,辖区市场监管局汇总后上报市市场监管局。
  (二)单体药店应于每日16:00前将《零售药店“退烧药”销售实名登记信息表》直接上报单体药店所在辖区市场监管局,辖区市场监管局汇总后上报市市场监管局。
  (三)凡发现发热病人与武汉有接触史的,零售药店应当立即上报药店所在地的辖区卫生健康部门,同时上报药店所在地的辖区市场监管局。
  (四)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收集分析汇总信息后于每日17:00前将《零售药店“退烧药”销售实名登记信息表》上报所在辖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并同时上报市市场监管局。
  (五)市市场监管局收集全市《零售药店“退烧药”销售实名登记信息表》后分析汇总信息于每日18:00前将《零售药店“退烧药”销售实名登记信息表》上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   三、工作要求
  (一)通知到位。各县(市、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立即将本通知送达辖区内零售药店,并认真督促其抓好落实。
  (二)确保数据真实。零售药店对上报《零售药店“退烧药”销售实名登记信息表》应保存完整,做到数据一致,确保销售流向、数据可追溯。
  (三)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零售药店销售“退烧药”过程中凡是存在不实名登记、登记有误、销售流向不明确、购销记录不一致,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企业责任。
  (四)加强巡查抽查。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建立巡查抽查及责任追究制度,对失职失责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上报工作结束时间将视疫情控制情况确定,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表:零售药店“退烧药”销售实名登记信息表
玉林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代章)
2020年2月9日

  附表:
  零售药店“退烧药”销售实名登记信息表
  药店名称:                  登记日期:年  月  日

序号

购药者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

现在住址

购药时测得体温

是否咳嗽

是否有发热病人与武汉有接触史

购买药品名称

是否属于为别人代购药品

          
          
          
          
          
          

  登记人签名:      联系手机号码: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