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河南高院发布疫情防控期间保障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
河南高院发布疫情防控期间保障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8月)
陈某某申请执行内蒙古某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案
该案由周口市淮阳区法院于2019年2月作出判决,被告内蒙古某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偿还原告货款345.7万元及违约金。案件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内蒙古某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未履行法律义务,淮阳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其名下银行账户。今年2月27日上午,淮阳区法院收到来自内蒙古某旗政府函件,商请淮阳区法院对该疾病防控制中心账户予以解封,以开展新冠疫情的防控工作;并承诺将该案的执行案款分为三期在2020年年底前全部偿还到位。鉴于当时全国、全省新冠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淮阳区法院高度重视,迅速组织有关法官进行研究,并第一时间通过电话、微信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沟通,讲明利害关系。经多次工作,申请执行人同意将被查封账户暂时解封。执行法官立即作出裁定,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暂时解封,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了内蒙古某旗政府及其疾病防控制中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执行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在新冠疫情防控工作中保障企业发展的典型案例。为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服务,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也是执行工作的必须承担的政治任务。在当时全国、全省新冠疫情防控的形势下,被执行人内蒙古某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特殊”的执行主体,承担着全旗疾病防控的重要责任。淮阳区法院牢固树立大局意识,一切从服务疫情防控的大局出发,依法及时解封了被执行人的“特殊账户”,保证了当地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了社会稳定,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济源市某开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济宁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等16家企业支付令案
在济源市某开关有限公司(下称开关公司)破产重整期间,开关公司为落实重整方案,依法就济宁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等16家企业所欠货款向济源市法院申请支付令。该院依法分别作出16份支付令,责令16家企业债务人向开关公司支付货款共计42万余元。支付令生效后,开关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该院分别申请执行上述16起案件。该院受理后,结合当时的疫情防控情况,迅速采取了三项措施:一是立即对被执行企业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了查控;二是及时制作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通过邮寄方式分别向16家被执行企业送达;三是为保持被执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复工复产,没有立即采取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只对企业的个别账户采取了必要的冻结措施。随后在向被执行企业讲明开关公司当前面临的实际情况后,被执行人均同意履行法律义务。在不影响双方企业复工复产的情况下,该院通过网络扣划和自动履行的方式,相继将该16起案件执结完毕,执行平均用时24天,执行到位金额42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执行工作支持服务企业破产重整,帮助企业有效盘活资产的案例。开关公司能否重整成功,能否维持生产经营,与其对外债权的清偿有直接关系。济源市法院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企业破产重组精神和工作要求,克服疫情带来的困难,充分发挥执行工作职能作用,对上述16起欠款案件,快速受理,快速作出支付令,快速立案执行,快速执行到位金额42万余元,有力支持了企业破产重整工作,为企业的涅槃重生创造了条件。 武汉市某材料公司申请执行许昌某公司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该案由许昌市魏都区法院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判决,许昌某公司偿还原告武汉市某材料公司货款85.7万余元及利息,被告牛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9年6月20日,魏都区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期间,执行干警多次到被执行人许昌某公司住所地现场调查,做被执行人的工作,督促其尽快履行法律义务。经反复工作, 2019年12月,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2020年上半年分三次履行全部执行款。新冠疫情爆发后,武汉各行各业面临着空前压力,急需人力物力财力援助,该案和解协议能否顺利履行,也直接牵动着执行法官的心。在家隔离不能上班的执行干警就把办公场所安在自己家里,主动添加双方当事人的微信号,打开视频通话,开展网上办案。经过耐心工作,被执行人许昌某公司如约将首批20万元执行款打入执行人账户。至今年5月底,该案全部80余万元执行款已全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执行工作维护新冠疫情重灾区武汉企业合法权益,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的案例。申请执行人是武汉的一家国有企业,新冠疫情爆发以来,承受着比其他省份企业更大的压力;被执行人是许昌市的一家民营企业,也面临着复工复产的多重困难。许昌市魏都区法院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平等保护观念,通过执行和解的方式迅速执结了案件,并主动跟踪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取得较好效果。今年5月底在最后一笔执行款履行完毕之际,申请执行人代表主动录制了一段视频发给执行法官,表达感激之情。 新乡市某公司申请执行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该案经新乡市红旗区法院和新乡中院一、二审审理,判决解除新乡市某公司与张某某签订的《场地租用协议书》,并判令张某某三十日内将其自建的房屋夹道处的楼梯、房屋南侧围墙和主楼东侧的砖混房拆除。因张某某之前将其自建房屋私自租赁给某幼儿园使用,案件能否妥善执行,涉及到数百名幼儿的入学问题。红旗渠法院受理案件后,原定于2020年2月该幼儿园开学之前开展强制执行,但因当时疫情严重暂时延期。随着疫情形势逐步缓和,今年 4月15日,该院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张某某在2020年4月20日前履行法律义务。4月20日下午,在开展强制执行前,该院执行局长会同执行法官一起来到执行现场,共同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当天,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再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30000元,获得其自建部分房屋三年的使用权(租赁给幼儿园使用)。案件圆满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是执行工作服务城市房地产租赁市场,助力民营企业复工复产的案例。这起普通的场地租赁纠纷执行案件,因涉及到第三方民营幼儿园内百余名孩子的教学问题而备受关注。执行中,红旗区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统筹考虑当事人双方及第三方幼儿园的利益,开展执行和解工作,最终以执行和解方式结案,依法公正、平等保护了涉案三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了一方平安,受到当事人特别是数百名幼儿家长的一致好评。 河南某农牧公司申请执行任某某养殖合同纠纷案
该案由济源市人民法院今年4月29日立案,标的是河南某农牧公司委托山西省夏县某村的任某某代养的近500头生猪。根据当时的疫情防控形势以及该500头生猪已2天没有喂养、随时面临死亡等紧急情况,该院连夜制作法律文书,研究执行方案。4月30日一早,24名干警佩戴口罩、携带消毒物资,驱车直奔山西省夏县某村。上午10点到达某村后,在夏县法院代表、某村村委代表的见证下,执行干警开展现场勘查工作,同时引导双方当事人开展执行和解。经过13个小时的工作,至当天23时许,双方达成和解意向,任某某同意交付生猪。
依照有关规定,生猪调运需要当地动物检疫部门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为尽快办理有关手续,该院执行局局长连夜驰援赶到夏县。5月1日上午8点,执行干警兵分两路开展工作:一路到畜牧局协调开具生猪检疫证明,同时联系调运车辆;一路负责实际转运418头生猪。下午1点,执行干警终于拿到了检疫合格证明,生猪运输的障碍也全部排除。下午4点,调运车辆到位后,执行干警全员上阵,在满是猪粪猪尿的猪栏内,顶着猪场令人作呕的气味,一丝不苟的开展生猪清点、装车、录像、浇水、过磅、记录等工作。历经8个多小时,至5月2日凌晨1时,418头生猪全部执行完毕。
本案是执行工作服务保障涉农企业发展,维护城乡市场秩序的先予执行案例。申请执行人某农牧公司是当地一家公司加农户式的民营企业;案涉418头成品生猪能否及时出栏、猪肉能否及时投入市场,对于新冠疫情期间保持当地猪肉供应、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本案系跨省执行案件,被执行人远在农村,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执行标的是418头生猪,现场卫生条件恶劣;且执行过程中还必须解决生物检疫以及疫情防控安全等问题;执行难度较大。济源市法院执行干警不畏艰险,迎难而上,牺牲五一假期宝贵的休息时间,加班加点工作,仅用三天时间,就圆满执结案件,受到了案件当事人及两省有关群众一致好评。 郑州某房地产置业公司申请执行郑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该案经郑州中院审理后,判令被告郑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开发公司)偿还原告郑州某房地产置业公司(下称置业公司)借款本息3.1亿余元。今年初,在该案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开发公司向本院反映,因资金链断裂,企业濒临破产,愿意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名下股权的冻结,以便用股权融资偿还借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有关规定,郑州中院积极回应被执行人的诉求。同时,为有效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提出的融资方案认真审核把关,确保查封的担保财产足以覆盖查封的股权价值,所融资金必须受到法院控制。今年4月30日,该院以职权解除了对被执行人相关股权的冻结,当天被执行人融资的1.7亿元顺利进入法院执行款专户,随后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6月5日,当事人双方签订执行和解协议。至今年7月10日,该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是执行工作服务企业间借贷,保障房地产企业生存发展的典型范例。案件当事人均为民营房地产企业,执行标的大,双方矛盾较多,执行难度极大。郑州中院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在不影响执行效率、效果前提下,依职权解封了之前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持有股权,使被执行人及时融资到位,顺利执结案件。今年6月18日,被执行人开发公司向省法院反映情况,对郑州中院执行法官的做法表示感谢。 西峡县某大鲵养殖公司申请执行某工程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该案经西峡县法院、南阳中院一、二审审理,判决被告某工程公司赔偿原告种鲵性腺发育受损造成损失及鉴定费合计217万余元。今年6月3日,西峡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当日制作并发出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开展了网络查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一个银行账户内存款予以冻结。慑于法律的威力,6月9日,被执行人直接联系申请执行人,将全部案款217万余元转至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6月19日,西峡县法院在第一时间依法解除了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手续。
本案是执行工作依法惩治环境污染,保障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典型案例。申请执行人是从事大鲵养殖二十余年的民营企业,十多年来深受环境污染之害;被执行人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为当地经济的发展做出了贡献。西峡县法院自觉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大局,依法及时、审慎采取强制措施,既实现了申请执行人民营企业的债权,又将对被执行人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降到了最低限度,惩治了环境污染,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开封市某生物制品公司申请执行安徽省某医药公司、王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本案由开封市龙亭区法院于2019年年底调解结案,被告安徽省某医药公司、王某支付原告开封市某生物制品公司股权转让金1500万余元及其逾期利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00余万元。今年新冠疫情发生后,执行法官了解到,被执行人是当地疫情防控药品生产企业,短期内支付大额资金全部履行执行款存在困难。为维护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今年3月12日,执行法官主持当事人开展线上协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期还清欠款,法院暂不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不对其公司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大力支持医药企业安心抗疫。同时,该院也在第一时间将划拨的该100余万元执行款转到开封市某生物制品公司账户,支持申请执行人复工复产。
典型意义
本案是执行工作平等保护省内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的典型案例。龙亭区法院执行法官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一方面加大执行力度,努力实现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另一方面,对于外省涉疫情防控有关企业审慎采取强制措施,支持涉疫情案件有关企业正常生产,保障防疫物资生产供应,受到省内外群众好评。 南阳市宛城区某村民组申请执行郭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该案经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和南阳中院一、二审审理后,判决解除宛城区某村民组与郭某签订的农村承包地使用权租赁合同,郭某支付村民租金16万余元。今年2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宛城区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一套。直接拍卖郭某的房产,虽然可以执结案件,但不能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被执行人所租种的 152亩成熟亟待收割的艾草,也可能腐烂在地里,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双方权益,今年7月7日上午,执行干警顶着田间约40℃的高温,在某村艾草地头耐心开展执行和解工作。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讲法说理,村民们终于同意郭某收割艾草,并约定待艾草出售后,由收购人直接将收购款打至法院账户,发放给村民。7月10日上午,在执行干警的监督下,被执行人组织的收割机组顺利将152亩艾草收割完毕,打成捆交付给经销商;经销商现场收购艾草,并将收购款打进人民法院执行账户;为案件的进一步执行打下了良好基础。
典型意义
本案是执行工作依法维护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秩序,保障农业农村农民增产增收的案例。被执行人郭某在租赁农民承包地种植中药材艾草的过程中,因为资金链断裂无法及时给付申请执行人上百户农民的租金等原因酿成纠纷,双方矛盾激化,一触即发。宛城区法院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在确保案件顺利执行的同时,成功化解了矛盾,盘活了市场,避免了更大的经济损失,收到了执行一案,教育一片,造福一方的社会效果。 某银行杞县支行申请执行开封市某棉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该案由杞县法院于2019年底调解结案,被告偿还原告银行借款800万元及利息。今年5月8日,杞县法院对该案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询,发现某棉业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有一笔存款,即对该款予以冻结。鉴于被执行人经营困难的实际情况,执行法官引导双方当事人开展执行和解工作。申请执行人也对被执行人的情况表示理解,同意与对方和解。5月27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先履行部分案款共计260万元,余款分期履行;解除对被执行人工商银行账户冻结,尽快复工复产。
典型意义
本案是执行工作依法维护金融企业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案例。今年以来,在全省法院开展的 “涉金融债权”等专项执行活动中,全省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采用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切实提高涉金融案件的执结率,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的稳定,取得明显成效。在该案执行中,杞县法院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基础上,在依法维护银行权益的同时,还通过执行和解工作帮助资金链暂遇困难的企业盘活了资金,度过难关,收到了较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