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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
(大政发〔2010〕4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5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州应急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应急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
  加强应急管理,深入推进应急队伍建设,是关系我州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平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和全面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体现。应急队伍建设是应急管理工作最重要的内容,是有效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根本力量。各级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认清形势,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提升我州应急队伍建设水平,增强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二、加强应急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充分利用现有应急队伍资源的基础上,通过加强应急队伍组织体系、素质能力、联动机制等方面建设,有效提升我州应急队伍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为建设平安和谐大理和实现全州人民富裕安康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一年摸清队伍底数、完善工作体系,两年强化队伍素质、提升实战能力”的要求,力争通过两到三年的努力,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使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基本建成;重点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得到全面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普遍建立。初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部门协同、公众参与、防范严密、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和“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处置快捷”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三)主要任务
  1、建立和完善州级相关部门、各县市、各乡镇、各村(居)民委员会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一支领导、协调和指挥作战的应急管理队伍,以规范、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为应急处置提供组织保障。
  2、州级相关各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应因地制宜,成立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应急队伍相结合的应急救援力量,遇有突发事件,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3、建立州、县两级应急救援专家队伍,为科学救援提供智力支持。
  4、建立应急演练工作制度,加快应急演练基地建设,注重宣传与演练相结合,全面提高全民应急自救互救能力。   三、加强应急队伍建设的工作措施
  (一)理顺体制,完善机制,健全应急管理组织机构
  1、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应急委员会,领导本地区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各级应急委员会要设立应急办公室,担负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日常工作职能。州、县、乡三级应急办公室统一设在政府值班室。各级政府要调整充实值班室力量,切实加强应急办建设,州、县、乡三级应急办应当分别配备不低于6人、5人和2人的综合素质强的专职人员,并制订日常值守制度和工作规范,实行24小时值班。
  2、除《大理白族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规定的18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和10个部门应急指挥部需要成立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2-3名应急管理工作人员。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和部门应急预案要求,成立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应急工作联络员。
  3、社区、企业、学校、医院等基层单位相应成立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下设办公室抓日常工作。
  (二)整合资源,突出重点,加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1、加强基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1)全面建设州、县两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由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由公安消防支(大)队牵头,人武部、公安局、武警中队、地震、交通、安监、环保、林业、水利等部门配合,组建“一专多能”的州、县两级综合性应急救援支(大)队,负责综合性救援任务,在相关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同级应急委的指令立即开展救援处置工作。州公安消防支队、各县市公安消防大队要根据本地区特点和需要,制订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方案,细化队伍职责,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加强与专业队伍互动演练,提高队伍综合应急能力。
  (2)深入推进街道、乡镇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街道、乡镇要充分发挥民兵、预备役人员、保安员、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等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人员的作用。2010年底前,要在村社、企事业单位等基层应急救援队伍中普遍设立自然灾害预报员、消防安全员、公共卫生信息员、综治信访员等信息员岗位,及时收集不稳定苗头信息,为突发事件尽早处置提供基础。相邻社区、企事业单位要广泛签订相互联动协议,实现优势互补、联合应急。真正促使突发事件的“苗头早发现,信息早报告,隐患早排除,矛盾早化解,事件早处置”。在防范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发挥就近优势,在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下开展先期处置,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参与抢险救灾、人员转移安置、维护社会秩序,配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各项保障,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等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加强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严明组织纪律,经常性地开展应急培训,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应急保障能力。
  2、完善基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1)加强基层防汛抗旱队伍组建工作。水旱灾害常发地区和重点流域的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农技人员、村民和相关单位人员参加,组建县、乡两级防汛抗旱队伍。防汛抗旱重点区域和重要地段的村委会,要组织本村村民和属地相关单位人员参加,组建村防汛抗旱队伍。基层防汛抗旱队伍要在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组织下,开展有关培训和演练工作,做好汛期巡堤查险和险情处置,做到有旱抗旱,有汛防汛。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作用,合理储备防汛抗旱物资,建立高效便捷的物资、装备调用机制。
  (2)深入推进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国有林(农)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区等,要组织本单位职工、社会相关人员建立森林消防队伍。各有关方面要加强森林扑火装备配套,开展防扑火技能培训和实战演练。要建立基层森林消防队伍与公安消防、当地驻军、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和森林消防力量的联动机制,满足防扑火工作需要。在2010年年内,各县市应当组建1支不少于30人的森林消防专业应急队伍(兼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队伍),并配备必要的设备,同时要储备必要的灭火物资和林业生物有害应急物资。重点林区乡镇和国有林场、林管所等林业经营单位应当组建1支不少于15人的基层森林消防应急队,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具。州级组建5-7人的森林防火指挥部,县级组建3-5人的森林防火指挥所,并配备必要的设施,各乡镇应以民兵为依托组建相应森林消防应急队伍。
  (3)加强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建设。州、县市两级气象、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村干部和有经验的相关人员组建气象灾害应急队伍,主要任务是接收和传递预警信息,收集并向有关方面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和灾情,做好台风、强降雨、大风、冰雹、雷电等极端天气防范的科普知识宣传工作,参与本社区、村镇气象灾害防御方案的制订以及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等工作。地质灾害应急队伍的主要任务是参与各类地质灾害的群防群控,开展防范知识宣传,隐患和灾情等信息报告,组织遇险人员转移,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置等工作。容易受气象、地质灾害影响的乡村、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要在气象、国土部门的组织下,明确参与应急队伍的人员及其职责,定期开展相关知识培训。
  (4)加强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煤矿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小型企业,除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外,还应当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在发生事故时要及时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平时开展或协助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资质认定管理。矿山、危险化学品单位属地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建立队伍调运机制,组织队伍参加社会化应急救援。
  (5)推进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建设。县级以下电力、供水、排水、燃气、供热、交通、市容环境等主管部门和基础设施运营单位,要组织本区域有关企事业单位懂技术和有救援经验的职工,分别组建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承担相关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任务。重要基础设施运营单位要组建本单位运营保障应急队伍。要充分发挥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人员在应急抢险中的作用,配备应急抢修的必要机具、运输车辆和抢险救灾物资,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安全防护、应急抢修和交通运输保障能力。
  (6)强化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和特点,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卫生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现场处置设备,承担传染病、食物中毒和急性职业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其他突发事件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及卫生学处理,以及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州级医疗卫生机构要与县级或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把帮助组建基层应急队伍作为对口支援重要内容。同时,由州卫生局牵头组建全州卫生应急队伍,应急队伍人员由州、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组成,实行“一岗双责”,州级不低于30人,县市级不低于10人。
  (7)加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队伍建设。县级人民政府建立由当地兽医、卫生、公安、工商、质检和林业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和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人员,有关专家等组成的动物疫情应急队伍,具体承担家禽和野生动物疫情的监测、控制和扑灭任务。要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同时加强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所需的设施设备建设及疫苗、药品、试剂和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提高队伍应急能力。
  3、尊重科学,正确决策,建立稳定的专家咨询队伍
  应急管理是一项涉及专业多、技术要求高的工作,在预测预警、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和善后评估等各个环节,都需要专家的指导和支持。县级应急委员会要建立一批由医疗、水利、电力、消防、安全、地质、爆破、化学、地震等专家组成的应急专家咨询队伍,专家队伍一般每个专业组为3人以上,要签订聘书,建立工作制度,落实工作津贴。要建立上下联系的信息沟通机制,确保政府、专家、公众之间信息畅通,充分实现资源共享。专家队伍要全面参与应急管理决策与咨询,提供危险源识别、预防、检测、控制、应急救援等技术支撑,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的科学高效处置。要结合常态的季节灾情,适时召开专家组专题会议,对全县情况进行会商研判。
  (三)强化培训,定期演练,提升应急队伍实战能力
  1、充分运用多种方法和手段,采取智力引进、跟班学习、定向培训、经验交流等方式,加强应急队伍的培训。积极开展领导干部应急指挥和处置能力培训,把应急管理纳入党校培训内容,争取2012年年底前完成州、县、乡、村四级应急管理主要负责人的轮训。依托职业技术学校、各行业培训机构,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技能培训,提升应急队伍的能力素质,最终达到应急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全部培训。要把技能训练作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重要工作来抓,采取日常训练、以工代训、技术竞赛、技术交流等多种形式,促进救援处置技术的提高。
  2、高度重视应急队伍思想作风教育,不断强化忧患意识、执行意识和服务意识,养成雷厉风行、尊重科学、敢打硬仗的作风,努力建成“思想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有组织有纪律”的应急队伍。
  3、各级各部门每年要利用艰巨任务、季节变换、重大活动等有利时机,组织应急队伍开展演练,提高本部门应急队伍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实战能力和水平。要适时开展跨部门、跨地域的多部门、多专业实战演习与合成演练,提高各县市、各乡镇、各单位之间的应急响应速度与协同作战能力。
  (四)加强领导,增加投入,形成良好应急工作局面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把加强应急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主要领导对应急队伍建设工作负总责。要把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年富力强、精干果断、雷厉风行的优秀人才和重点培养干部选配到应急管理队伍中来。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奖惩机制,把应急队伍建设作为各乡镇和各部门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奖惩制度,对履行职责不好、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对工作得力、预防处置工作开展得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2、加强保障,规范运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应急管理经费支出,按照政府补助、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相结合等方式,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建立长效规范的应急资金保障制度,将应急装备和物资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对应急队伍的规划布局、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给予重点支持。建立紧急情况下财政资金快速拨付制度,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支出需求。探索建立应急管理基金,逐渐形成政府出资、行业自筹、社会捐赠的良好经费保障模式。各基层应急队伍组成人员平时在各自单位工作,发生突发事件后,立即集结到位,在当地政府或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基层应急管理机构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加强宣传,广泛动员。应急管理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只有发动全社会,人人参与,群力群防,才能长治久安。要通过多种渠道,努力提高基层应急队伍的社会化程度,建立群防群治队伍体系,加强知识培训。鼓励现有各类志愿者组织在工作范围内充实和加强应急志愿服务内容,为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应急志愿服务提供渠道。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的作用,建立青年志愿者和红十字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科普宣教和辅助救援工作。要高度重视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坚持及时准确、主动引导的原则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并结合利用会议宣传,张贴标语,印发资料,开展咨询等各种方式,加强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抢险避险知识的宣传,提高防范意识,努力形成上下联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全面提升全民的应急自救和互救能力。
  4、加强协作,联动处置。全州各级各部门要将应急管理工作作为事关我州安全稳定大局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要切实加强基层综合队伍、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建全相关应急预案,完善工作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一个地区和部门处置突发应急事件时,其它相关地区和部门应当在州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指挥下,及时、果断、快速地给予人力、物力、财力和智力等多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形成“突发事件事事急,相互支援一盘棋”的良好局面,为我州应急工作扎实有序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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