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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有效发挥地方金融从业机构作用全力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有效发挥地方金融从业机构作用全力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若干措施的通知
(苏金监发[2020]11号)


各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各行业协会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根据《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通知》(苏金监发〔2020〕9 号)、《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各类企业复工工作的紧急通知》(苏防疫企业防控函〔2020〕9 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有效发挥我省地方金融从业机构(以下简称“从业机构”)作用,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全力支持疫情防控,缓解疫情影响,提出如下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从业机构防疫的指导

  1.加强从业机构复工指导帮助。全省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内从业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按照当地党委政府及防控领导小组要求,协同做好防控标准、复工流程制定以及复工检查审核等工作,并通过电话、短信、视频等方式了解辖内从业机构复工情况,及时掌握复工机构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和防疫物资准备情况。   2.督促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督促从业机构复工后主动配合属地政府、社区认真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积极做好经营场所的通风、消毒、人员体温监测等必要防控措施,强化营业网点、办公场所防疫管理;加大员工疫情排查力度,教育和引导员工增强防疫意识,做好个人防护,对重点地区返回的员工按规定采取必要的隔离观察措施,并予以重点关注,确保机构自身防控到位。   3.调整经营方式保障安全。引导从业机构适当调整经营计划和考核要求,充分利用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普惠金融科技服务平台等开展线上业务,推广使用电子签约、电子凭证等技术措施,减少人员聚集和客户集中走访;确需现场尽调的,必须做好防护措施。指导从业机构强化系统维护,确保交易、结算等重要系统正常有序运行,保障客户信息安全,及时在线回复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全力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产品兑付清算及投资者服务工作,切实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   4.优化调整监督管理方式。认真落实不见面审批,继续做好从业机构相关申请事项办理。在疫情防控期间除配合当地防控工作需要外,原则上不实施现场监管,主要采取电话、网络以及监管信息系统等非现场监方式加强监管。从业机构月度报表按照银保监会要求延缓报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开业验收,可采取视频验收方式开展。
  二、引导从业机构大力支持重点物资保障企业   5.提高重点保障企业服务效率。指导从业机构开辟绿色审批通道,量身定制业务产品,提高服务针对性;加强业务创新,简化业务办理流程,通过电话、网络等远程方式,提高业务办理便捷性和安全性;梳理调查存量客户,对其中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等重点保障企业及其上下游企业,主动联系了解客户需求,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对到(逾)期贷款、担保等业务,及时提供快捷的续贷(展期)、续保服务。   6.加大对重点企业担保支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各市县应指定一家国有融资担保机构,承担政府性融资担保普惠金融功能。督促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落实相关要求,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及其上下游企业的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率不超过 1%,免收再担保费、取消反担保要求。   7.发挥各类从业机构特色优势。推动融资租赁公司发挥专业和渠道优势,加大防控物资生产设备投放力度,为相关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提供帮助;引导小额贷款公司为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运输相关企业提供快捷优惠的金融服务;鼓励典当行在疫情防控期间,暂缓处置绝当物品(客户明确同意处置的除外),并予以妥善保管。
  三、引导从业机构加强对受困企业的支持   8.有效保障存量客户融资需求。引导从业机构积极做好存量中小微企业客户的金融服务支持,做好客户续贷、续保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间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对因疫情影响暂无还款能力的企业,可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予以宽限期或费用减免。   9.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对有发展前景但因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单户担保金额 500 万元以下的,担保费率不超过 1%;单户担保金额 500 万元以上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5%,再担保费率均不超过 2‰,并取消反担保要求,提高风险容忍度。进一步发挥融资担保支小支农作用,力争全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业务担保额不低于 1000 亿元。根据有关规定,对于按照以上措施用实际行动支持重点物资保障企业、小微企业的担保、再担保机构,除享受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优惠政策外,省财政将对其担保费进行一定补助。   10.加大对受困企业资金投放力度。鼓励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从业机构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餐饮住宿、文化旅游、农业养殖等行业企业的支持力度,为其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临时性和中长期融资服务。研究进一步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从业机构的政策措施,力争全年新增融资额不低于 1500 亿元,并主要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对于在疫情期间有突出贡献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A 级以上的,对外融资上限在原有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经营范围适当放宽。   11.推动降低企业直接融资成本。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彰显社会责任,加大精准扶持力度,主动降低相关企业服务费用,重点包括:2020 年内,对医药行业挂牌展示企业,减免 50%挂牌展示费;针对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的拟备案项目发行人,提供私募可转换债券备案“绿色通道”服务,优先受理优先审核;对备案发行私募可转换债券的中小民营企业,减免 50%备案登记服务费。   12.有效做好不良资产处置。引导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重点关注并主动对接受疫情影响而暂时陷入困境的地方中小企业,通过政银企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多方联动等方式,提供债务重组、流动性支持等金融服务,助力中小企业盘活不良资产。支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发行专项债券用于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纾困。
  四、扎实推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落实   13.迅速宣传贯彻。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把加强对从机构复工防疫的指导和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摆在突出位置,依法科学有序推进疫情防控工作,建立快捷顺畅的动态沟通机制,迅速将相关工作要求及指导意见宣传到相关企业,引导复工从业机构稳定开展业务的同时,积极支持属地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帮扶中小微企业发展。   14.有效协同推进。加强与发改、工信等部门联系,掌握当地疫情防控物资、群众生活必需品相关企业名单和金融服务需求。加强与国资、财政部门沟通,鼓励政府性机构、国有企业充分发挥带头带动作用,推动相关财税奖补政策落地生效。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桥梁纽带作用,及时收集汇总各行业协会、从业机构参与和支持疫情防控的优秀典型事例,积极开展宣传,引导更多的从业机构积极参与和支持相关工作。   15.严明奖惩措施。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完善配套监管政策,充分应用监管评级、财政奖补、扶优限劣政策,引导从业机构更好地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适时开展检查,对迅速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切实加大相关领域支持力度的从业机构予以通报表扬;对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疫情防控有突出贡献的从业机构,监管评级予以适当加分上调;疫情防控期间违反行业监管规定的,按上限进行监管处罚;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监管评级直接降至最低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6.严守风险底线。强化属地监管职责,密切关注疫情防控期间各类风险化解与处置进展情况,督促按计划做好资金兑付、信息披露等工作,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做到及时掌握、尽早上报、有效应对,避免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叠加性”事件,切实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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