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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鄂发改价管〔2020〕7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省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有关天然气经营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前期出台的相关政策,就进一步阶段性降低企业用气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月22日至3月31日,中石油供我省城市燃气企业非居民用天然气,执行政府指导价的部分和市场化部分,供气价格浮动幅度均按原合同浮动比例下调21个百分点执行;中石化供我省城市燃气企业非居民用天然气,合同基础量和增加量价格浮动幅度分别按原合同价格浮动比例下调21个百分点和25个百分点执行。
  4月1日后上游企业供气价格政策,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规定另行通知。   二、从2020年3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我省天然气省内短途管输价格降低5%。   三、上述措施产生的降价空间,要全额传导到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各地要按照上游企业供本地非居民用天然气气量结构,加权测算非居民用气降价幅度,核定销售价格。
  中小微企业工业用气价格,仍按《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灵活水电气价格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抗击疫情影响共渡难关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0〕40号)执行,2月22日至3月31日期间,原则上不得高于本次降价后核定的当地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根据《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商贸流通在营保供企业和物流服务企业共渡难关的通知》(鄂防指发〔2020〕111号)精神,商贸流通在营保供企业和物流服务企业用气价格,参照中小微企业工业用气价格政策执行。   四、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抓紧组织本地天然气经营企业与上游供气企业对接,积极争取增加执行政府指导价的气量,根据上游企业降价情况,及时传导降低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释放更多降价红利,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号)(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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