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疫情防控资金重点检查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疫情防控资金重点检查的通知
(琼财监〔2023〕214号)
省卫健委、省交通厅、省委统战部、省旅文厅、省疾控中心、省人民医院6家预算单位,海口、三亚、儋州、东方、万宁、乐东6个市县财政局:
为切实加强疫情防控资金监管,确保疫情防控补助政策真正落到实处,按照《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疫情防控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自查的通知》(琼财监〔2023〕34号)要求,省财政厅决定在各市县自查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我省2022年疫情的实际情况,自2023年4月7日起派出检查组开展全省重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检查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海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印发疫情防控费用结算方案的通知》(琼肺炎指〔2022〕116号)《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疫情重点市县新建隔离板房建设的通知》(琼发改投资〔2022〕684号)等相关法规政策和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实施检查。 检查对象
省卫健委、省交通厅、省委统战部、省旅文厅、省疾控中心、省人民医院6家预算单位和海口、三亚、儋州、东方、万宁、乐东6个市县。 职责分工
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由各组长统筹安排好组内检查相关工作,组长对检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具体分组情况如下:
(一)第一检查组
检查对象:省卫健委、省交通厅、省委统战部、省旅文厅、省疾控中心、省人民医院
组长:吴俊
成员:牟海川、黄子君、会计师事务所3人
(二)第二检查组
检查市县:海口
组长:冷毅
成员:温彩亮、宋凌樾、会计师事务所4人
(三)第三检查组
检查市县:三亚
组长:陈宏
成员:李润演、林嘉伟、吴仪倩、会计师事务所4人
(四)第四检查组
检查市县:儋州、东方
组长:朱莹莹
成员:符晓红、会计师事务所3人
(五)第五检查组
检查市县:万宁、乐东
组长:严薇
成员:会计师事务所3人 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2022年度使用各级财政资金用于疫苗及接种费用、核酸检测经费、疫情处置及防控能力提升(包括外防输入相关费用、本土病例相关隔离点建设及运行、方舱医院建设及运行、医院建设、设备购置及运行、生活物资、防控物资、疫情防控人员工作补助等费用)、医疗救治费用补助、以及其他疫情防控等方面的使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
(一)核查各项支出的真实性。重点关注支出数据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虚报冒领等情况。
(二)核查各项支出的合理性。重点关注是否存在采购单价畸高、超标准范围支出、结算支出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等情况。
(三)核查各项支出的有效性。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支出进度慢、结算不及时、擅自截留、挤占、挪用疫情防控资金等情况。
(四)核查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及物资管理情况。重点关注资产及物资是否有明确的管理部门,有无完备的管理措施等。
(五)核查暂付款和应付未付款的化解情况。重点关注被查市县是否就疫情防控工作中形成的暂付款和应付未付款采取相应的化解措施等。
(六)其他违规使用疫情防控资金的问题。
如发现重要违法违规线索,可追溯以前年度并延伸检查其他财政专项资金。 时间安排
(一)前期准备(3月20日—4月6日)
省财政厅(监督检查与内审局)负责制定检查方案,收集政策文件和数据资料,通过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等方式组建检查组,组织对检查人员进行查前培训和政策解答。
(二)实地检查(4月7日—4月27日)
各组进行实地检查,编制检查底稿,向被查单位出具征求意见函。其中,海口、三亚组任务重,检查时间为4月7日-4月27日;其他组检查时间为4月7日-4月21日。
(三)撰写报告(4月21日—4月28日)
各组结合被查单位反馈的书面意见,草拟检查报告。
(四)审理复核(5月4日—5月10日)
省财政厅组织相关人员对检查组上报的检查底稿和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审理复核。
(五)汇总报告(5月4日—5月12日)
省财政厅对各组提交的检查报告进行全面汇总,归类反映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资金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汇总报告,供相关领导决策参考。
(六)下达处理决定(5月13日—5月31日)
省财政厅(监督检查与内审局)按照“统一政策、集中审理、分别处理”的原则,向被查单位和市县下达行政处理决定,相应建立检查问题台账,跟踪督促被查单位和市县及时整改。 相关要求
(一)积极配合检查。被查单位和市县应指定熟悉业务人员与检查组对接,及时、全面地提供疫情防控资金相关材料(含自查材料),客观反映落实政策情况、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提出有关意见建议。
(二)严格工作纪律。各检查组要坚持依法检查,规范检查工作程序,加强检查工作质量控制,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确保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凿、责任清晰。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相互监督,坚决杜绝任何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
(三)做好整改落实。省财政厅下达行政处理决定后,被查单位和市县应抓好后续的整改落实工作,在收到处理决定后30天内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和佐证资料。
海南省财政厅
2023年4月6日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