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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8]3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 则
  l.1 编制目的
  l.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件分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2.2 重大事件(Ⅱ级)
  2.3 较大事件(Ⅲ级)
  2.4 一般事件(Ⅳ级)
  3 组织体系
  3.1 救援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职责
  3.2 专家组
  3.3 救援机构
  3.4 现场救援指挥部
  4 应急反应和终止
  4.1 应急反应原则
  4.2 分级反应
  4.3 现场救援及指挥
  5 救援保障
  5.1 信息保障
  5.2 急救网络保障
  5.3 应急队伍保障
  5.4 应急物资保障
  5.5 救援经费保障
  5.6 交通运输保障
  6 公众参与
  7 附 则
  7.1 责任与奖惩
  7.2 预案制定与修订
  7.3 预案实施
  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不断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境内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照《甘肃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1次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省政府确定需要医疗卫生救援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
  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1次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州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1次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1)1次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省、市州、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同级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 救援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职责
  省卫生厅成立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厅长任组长,分管副厅长任副组长,厅机关各处室和省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省血液中心负责人为成员,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领导、组织、协调、部署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省卫生厅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医疗卫生救援日常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规定,协助卫生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2 专家组
  省卫生厅组建省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启动、应急准备、应急处理、应急终止建议;参与制定应急预案、专业技术方案、操作技术规范;提供医疗卫生救援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各市州、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3 救援机构
  各级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站)、化学中毒、职业中毒、核辐射事故救治机构承担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送任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伤员院内救治任务;各级采供血机构承担采供血任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 现场救援指挥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见图1。   4.1 应急反应原则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迅速做出应急反应,组织应急处理。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预案,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前期处理,控制事态发展。   4.2 分级反应
  (1) I级应急反应
  接到关于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省卫生厅在卫生部的统一指挥下,应立即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应急救治队伍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伤员转送、院内救治和传染病预防控制等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和救治等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请求国家医疗卫生救援建议,及时向省政府和卫生部报告医疗卫生救援情况。
  图1: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略)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必须服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挥调度,接受其监督指导,并及时报告救援进展情况。
  (2) Ⅱ级应急反应
  接到关于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省卫生厅应立即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应急救治队伍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伤员转送、院内救治和传染病预防控制等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和救治等情况进行评估,分析突发公共事件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省政府和卫生部报告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卫生部支援。
  (3) Ⅲ级应急反应
  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启动市州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应急救治队伍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伤员转送、院内救治和传染病预防控制等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等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专家组意见,提出后续医疗救治方案和相关措施,及时向本级政府和省卫生厅报告医疗卫生救援情况。
  省卫生厅接到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要对事件发生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必要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适时向省内有关市州发出通报。
  (4) Ⅳ级应急反应
  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启动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本级政府和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卫生救援情况。
  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市州级专家组赶赴现场进行技术指导,适时向市州内有关县市区通报情况。   4.3 现场救援及指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突发公共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调集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和临近医疗机构救治队伍,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根据救援需要,相继调集现场调查处理组、专业应急救治队伍和其他医疗机构赶赴现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3.1 现场指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事发地设置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部,协调指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必须服从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当辖区内医疗卫生救援力量不足时,应及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调集救援力量给予支援。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部主要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紧急救援工作;根据救援需要,调集后续救援力量;确定收治伤病人员的医疗机构,安排重症伤病人员的转送;做好现场信息收集,保证通信畅通,及时上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医疗卫生救援保障工作。
  4.3.2 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站)
  各级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站)接到关于突发公共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要迅速调派距离最近的救护车辆及救治队伍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及时将现场伤亡人员、医疗救治基本情况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3.2.1 实施现场抢救
  检伤分类
  组建检伤分类小组,调集经过检伤分类训练、有一定经验的临床医师赶赴现场,穿戴统一的急救服装、臂章、胸牌,迅速将伤病人员转出危险区,实施现场医疗急救和检伤分类。
  分类标准:根据伤病人员临床症状、生命体征等情况,分为轻度、中度、重度、死亡4类。轻度指血压、呼吸、脉搏等基本生命体征正常,可步行,症状较轻,一般对症处理即可,如挫伤、擦伤等。中度指伤情较重,只要及时得到处理,一般不危及生命,如单纯性骨折、外伤出血、眼外伤等。重度指危及生命者,如呼吸心跳骤停、窒息、大出血、严重中毒、休克等。死亡指意识丧失、颈动脉搏动消失、心跳呼吸停止和瞳孔散大。
  分类标志:用蓝、黄、红、黑4种颜色分类标记法,分别对轻度、中度、重度、死亡病例做出分类标志,扣系在伤病人员手腕或脚踝部位,以方便病情辨认和采取救治措施。
  4.3.2.2 现场急救
  按照“先救命、后救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进行,应随时对已检伤分类的伤病人员进行复检,发现有呼吸心跳骤停、窒息、活动性大出血、严重中毒、休克等危急重症现象,要立即进行抢救和治疗,维持患者基本生命体征。
  4.3.2.3 伤病人员转运和途中监护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实施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进行监护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和拒收伤病员。
  4.3.3 专业应急救治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建应急救治队伍,协助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站)或独立完成伤病人员检伤分类;对伤病人员进行诊治、救治;参与病人转送和途中监护;向现场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3.4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迅速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提出专业技术意见和建议,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防止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3.5 院内救治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院内救治工作,并按急诊抢救、专科治疗程序进行。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现场指挥部下达的救治人数,迅速落实床位、救治力量及相应救治设备,认真做好伤病人员交接,迅速对伤病人员进行分诊救治,做好危重病人、特殊病人会诊或转院工作,做好伤病人员诊治记录和总结,救治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3.6 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应急救援基本原则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外籍及港澳台伤病人员,医疗机构在积极救治的同时,应立即报告现场指挥部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核实其身份和医疗保险等情况后,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并通报当地外事部门(含港澳事务)或台湾事务部门,在上述部门指导、协调和协助下做好后续工作。
  4.3.7 信息报告和发布
  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站)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迅速将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人员伤亡、现场抢救、卫生救援需求等基本情况向现场医疗救援指挥部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和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卫生救援情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同级政府及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下,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需要向邻近省区通报医疗卫生救援信息的,需报请省政府授权,由省卫生厅统一通报,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消息。
  4.3.8  应急反应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现场救援工作完成,所有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并经专家组评估后,经本级政府及应急指挥机构批准,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信息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做好人员、经费、物资、信息、交通等各方面保障工作,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5.1 信息保障
  在中央及省级财政支持下,省卫生厅负责构建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网络系统,覆盖省、市州、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各医疗卫生单位,并与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管理系统连接,形成上下级之间、卫生部门之间、卫生部门与医疗卫生单位之间、各医疗卫生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以便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医疗卫生救援资源和事件信息,发挥医疗卫生救治体系作用,提高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反应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   5.2 急救网络保障
  省级建立省紧急医疗救援中心,除兰州市外的市州要依托现有医疗机构建立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各县市区要依托县级医疗机构建立急救站,逐步形成全省紧急医疗救援网络。各级政府配备的紧急医疗救援装备由紧急医疗救援中心集中统一管理。
  紧急情况下,经省卫生厅授权,省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省医疗急救资源。
  5.2.1 紧急医疗卫生救援网络医院
  由省卫生厅制定紧急医疗卫生救援网络医院标准,根据需要指定若干综合医院为网络医院,建立全省医疗急救网络。紧急医疗卫生救援网络医院应加强急诊科、重症监护病房建设,形成院内外紧密联系的“急救链”,开通绿色通道,保障院前急救和院内救治工作连续性,提高急救能力和救治水平。
  5.2.2 专业救治基地
  省卫生厅依托省人民医院建立省级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其他市州依托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建立相应的医疗救治专业科室。   5.3 应急队伍保障
  5.3.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省卫生厅组建100人的省级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下设现场调查处理组、院前急救组、创伤救治组、中毒救治组、核辐射救治组、传染性疾病救治组、疾病预防控制组等若干专业组。各市州、县市区要分别组建不少于50人和30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应具备在应急状态下开展卫生学调查和疾病预防控制的能力,有专业救护和基本急救的技能,有进行现场急救的心肺复苏监护仪及抢救设备,有维持伤病人员基本生命体征的知识和技能,有较强的自身安全防护能力等。
  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应配备个人防护和现场工作设备,定期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服从卫生部门的统一指挥,落实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院内
  救治任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政府同意。
  5.3.2 医疗卫生救治专业技术队伍
  从事院前急救、院内急诊、ICU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均是医疗卫生救援的主要力量。省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是全省急救专业技术培训基地,承担专业人员培训任务。   5.4 应急物资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拟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需药品、器械、设备、试剂、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计划,做好实物储备。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急物资储备经费。物价部门负责物价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物价稳定。医药储备物资动用按照《国家医药储备应急预案》执行。应急储备物资动用后应及时足额补充。   5.5 救援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项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救治费用,由财政、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救助或报销。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救治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支付,当地政府及安全生产部门负责督促落实。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救治费用,由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承担,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政府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6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和精神心理卫生干预组织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通过广泛宣传,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自救互救,共同应对突发事件。  7.1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省卫生厅组织制定。各市州、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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