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京医保中心发〔2020〕6号)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救治医疗保障工作,全力做好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等文件精神,确诊和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患者(含非本市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部分先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为便于疫情结束后统一组织清算,已完成确诊和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请据实填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费用登记表》(请登录邮箱:daiyubaozhang@126.com密码:dybz89152348下载)。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等文件精神,确诊和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参保人员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除此之外仍按规定执行。 根据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门诊开药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卫医〔2020〕8号)规定,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参保人员明确诊断并需要长期用药的,定点医疗机构在保障用药安全的条件下,可根据病情需要适当增加开药量,凡开药量超过3个月的要及时提醒接诊医师重点把关确认。各区医保经办、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有关文件精神,确保参保人员顺利完成药品处方开具和费用结算。 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参保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突发疾病不能回京治疗的,可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审核支付。 离休统筹、享受公费医疗等人员参照执行。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费用登记表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20年1月27日
2020年1月27日
附件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费用登记表
医疗机构名称(盖章): 医疗机构编码: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参保地区 | 参保类型 | 家庭住址 | 本人联系电话 | 直系亲属姓名及联系电话 | 工作单位 | 工作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确诊/疑似 | 门诊费用 | 住院费用 | 备注 | |||||||||||
医保已支付 | 个人已支付 | 医院记账 | 合计 | 费用发生日期 | 是否医保实时结算 | 医保已支付 | 个人已支付 | 医院记账 | 合计 | 入院日期 | 出院日期 | 是否医保实时结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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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1、参保地区:如为本市参保人员,请填写“北京市”;如为异地参保人员,请填写至省、市、区(县);
2、参保类型:点击空格,在菜单中选择相应参保类型;
3、每月1日报送上月16日-31日患者费用结算情况,每月16日报送本月1日-15日患者费用结算情况,遇节假日顺延(第一次填报时报送既往所有确诊/疑似患者费用结算情况);
4、表格填写完成后,电子版请发送至辖区医保经办电子邮箱,邮件标题注明日期和医疗机构名称;纸质版盖章后传真至辖区医保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