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财政贴息资金审核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财政贴息资金审核工作的通知
(皖财金[2020]33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为加快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财政贴息资金拨付进度,保障财政贴息资金安全、合规和有效,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财政贴息资金审核工作的通知》(财办预〔2020〕30号)要求,决定组织开展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申报财政贴息资金审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审核对象
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安徽省审计厅转发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皖财金〔2020〕98号)规定,对已获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优惠贷款的地方企业、中央企业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企业)申报的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进行全面审核,并重点关注:贷款金额5000万以上的企业;获得多家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舆论关注度较高的企业;疫情明显好转之后(2020年3月15日)获得贷款的企业。 审核依据
1.《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金融服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皖财金〔2020〕83号);
2.《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安徽省审计厅转发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皖财金〔2020〕98号);
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拨付贴息资金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补充通知》(皖财金〔2020〕212号)。 审核内容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贷款企业是否纳入皖财金〔2020〕98号文件规定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或备案的支持范围;贷款企业贷款用途和额度与疫情防控扩能增产任务是否相匹配,是否全部用于疫情防控应急保障物资生产经营活动;贷款企业贷款时间是否合理,贷款合同签订时间应在2020年1月25日-2020年4月30日;贷款利率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申报的财政贴息资金金额是否准确;贷款企业贷款合同、承担调配任务的调配单、贷款用途说明及相关凭证材料(如购买原材料的发票、税票)是否完备合规等。 审核重点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以下问题,并将相关数据填写在审核意见表中:一是将优惠信贷资金挪用于偿还贷款企业其他债务等与防疫物资生产无关的事项。二是将优惠信贷资金用于金融投资、理财等金融套利活动。三是信贷资金长期留存闲置,未用于疫情期间生产经营活动。四是明显不属于皖财金〔2020〕98号文件规定支持范围的企业。五是生产的物资不服从国家统一调配,或存在哄抬物价、干扰市场秩序等其他问题。对存在上述一、二、三类问题的贷款企业,其对应的信贷问题资金不予贴息并将追回。对存在四、五类问题的贷款企业,纳入不符合贴息要求的企业台账,其全部信贷资金不予贴息,省财政厅按规定上报财政部,财政部与人民银行等部门将协调取消相关贷款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支持资格,追回优惠信贷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审核流程
贷款企业按照皖财金〔2020〕98号等文件规定,于4月13日前向贷款银行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4月13日-30日发放贷款资料,于5月1日前报送)。为便于贴息资金审核和拨付,中央企业及其子公司也统一向贷款银行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申请时应同时提供专项优惠贷款合同和专项优惠贷款使用情况(包括信贷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活动的书面说明、银行对账单、银行账、现金账、相关明细账等相关资料等)。
所在地财政部门对本地区贷款企业贴息申请进行审核,填写《符合贴息要求的企业台账》、《不符合贴息要求的企业台账》(见附件1、2,以下简称审核意见表),并于4月14日前将审核意见表及贷款企业贴息申请资料、人民银行专项优惠贷款明细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市级财政部门(4月13日-30日发放贷款资料,于5月2日前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4月16日前报送省财政厅(4月13日-30日发放贷款资料,于5月3日前报送)。省财政厅会同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对全省贷款企业贴息申请进行审核,并于4月20日前将相关资料报送财政部安徽监管局进行审核(4月13日-30日发放贷款资料,于5月4日前报送)。 审核方式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对贴息资金申请做到逐项逐笔审核。审核方式以资料审核为主,对于审核发现的疑点问题,可要求贷款企业和贷款银行进一步提供补充资料或进行现场核证。 工作要求
(一)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深刻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人员力量。灵活采用资料线上报送、线上审核等方式(电子资料先行线上报送、审核,纸质资料盖章后寄送),提高工作的精准性和便利性。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注意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全面客观、审慎看待发现的问题,实事求是做出判断,按时保质做好审核工作。
(二)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工作质量控制。审核人员要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未经财政部批准,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本次审核有关的信息。
(三)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与省财政厅金融处加强沟通协调,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典型案例和工作信息等,便于掌握各地工作情况,加强业务指导。
联系人:李红波 0551-68150201,68150327(传真)
附件: 1.符合贴息要求的企业台账
2.不符合贴息要求的企业台账
安徽省财政厅
2020年4月9日
2020年4月9日
附件1
xxxx市、县(市、区)符合贴息要求的企业台账
序号 | 企业贷款基本情况 | 所在地财政部门初审意见 | 市级财政部门复审意见 | ||||||||||||||
贷款企业名称 | 发放优惠贷款的银行 | 获得优惠贷款金额(万元) | 贷款期限 | 贷款利率 | 不符合贴息要求的贷款 | 审核确认予以贴息的贷款 | 贴息期限(政策规定上限为1年) | 需中央财政安排贴息金额(万元) | 不符合贴息要求的贷款 | 审核确认予以贴息的贷款 | 贴息期限(政策规定上限为1年) | 需中央财政安排贴息金额(万元) | |||||
挪用于其他用途的贷款 | 用于金融套利的贷款 | 长期闲置留存、未用于经营活动的贷款 | 挪用于其他用途的贷款 | 用于金融套利的贷款 | 长期闲置留存、未用于经营活动的贷款 | ||||||||||||
栏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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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填表说明:
1、所在地财政部门填写栏次1-11,市级财政部门填写栏次12-17。
2、栏次1-5按照人民银行提供贷款明细材料及企业提供证明材料填写。
3、栏次9=3-6-7-8。
4、栏次15=3-12-13-14。
5、栏次10、16“贴息期限(政策规定上限为1年)”应按照贷款期限和政策期限(1年)孰低原则填写。
6、栏次11“需中央财政安排贴息金额(万元)”根据栏次5、9、10测算;栏次17“需中央财政安排贴息金额(万元)”根据栏次5、15、16测算。
附件2
xxxx市、县(市、区)不符合贴息要求的企业台账
序号 | 企业贷款基本情况 | 所在地财政部门初审意见 | 市级财政部门复审意见 (不符合贴息要求的原因) | |
贷款企业名称 | 获得优惠贷款金额(万元) | |||
栏次 | 1 | 2 | 3 | 4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合计 |
填表说明:
1、所在地财政部门填写栏次1-3,市级财政部门填写栏次4。
2、栏次1、2按照人民银行提供贷款明细材料及企业提供证明材料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