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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5]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株洲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9日

  株洲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和及时消除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满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要,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株洲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供求严重失衡,在较大范围内影响社会稳定的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粮食、食用油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置按照《株洲市粮食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协调配合,强化监测预警,处置规范有序,信息资源共享,控制快速有效的原则。   市、县市区成立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
  2.1 应急处置机构
  成立株洲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处置指挥部(简称“市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商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发改委、市粮食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轻工盐业集团公司株洲分公司、市政府新闻办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处置机构职责
  2.2.1市指挥部
  统一领导全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组织实施本预案;研究决定全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部署和总结年度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
  2.2.2市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执行市指挥部的决定;组织编制、实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计划,修订本预案;利用市场运行监测网络,及时、准确收集、综合、发布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的信息;受理、处理市场异常波动的报警;协调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指挥、保障、解除等环节的有关问题。   2.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商务局 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生活必需品日常运行监测,完善监测网络体系,加强信息发布;健全应急商品投放网络,疏通供应渠道;做好肉类、食糖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负责市场供应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和部门衔接。
  市发改委 、市粮食局 负责市储备粮、油的投放和市场供应,组织粮油企业做好加工销售工作。
  市经信委 负责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加工以及运输综合协调工作。
  市公安局 负责维护生活必需品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依法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市财政局 负责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处置所需的合理费用及时到位。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保障应急商品的公路、水路运输畅通。
  市农业局 负责组织“菜篮子”生产和蔬菜存园储备,保障“菜篮子”安全供应。
  市卫生局 负责生活饮用水监督、突发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医疗救治。
  市工商局 负责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活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市物价局 负责生活必需品价格监测,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坚决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市质监局 负责监督管理应急生活必需品产品质量。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省轻工盐业集团公司株洲分公司 负责组织食盐应急生产和供应。
  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协调新闻单位做好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3.1 预防预警信息
  建立和完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预警信息监测体系,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预警监测和信息报送工作,及时交流和发布有关监测信息。   3.2 预警信息收集和报告
  3.2.1各级商务部门负责督促定点监测企业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有关数据资料。市商务局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同时通报市有关部门。
  3.2.2各级商务部门在做好重点企业信息监测工作的同时,应深入当地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综合超市和其它商品销售场所,现场检查生活必需品价格、供应变化情况。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应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3.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型批发、零售企业应当在接到报告1个小时内,向市商务局报告:
  (1)发生地震、泥石流、冰冻雨雪、洪水、干旱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群体性疾病、水源污染等公共卫生事件或动植物疫情,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
  (3)核泄漏、战争、恐怖袭击等引发公众恐慌,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   3.3 预警信息报告、确认和发布
  3.3.1大型批发、零售企业如出现抢购,导致生活必需品价格在较大范围内猛涨或商品断档脱销,应在1小时内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监测到市场异常波动或接到报告的商务部门,应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确认,并在确认后1小时内向本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公民、社会组织发现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异常现象,可通过电话等各种形式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或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接报后,应进行核实和分析,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3.3.2经核实确证为Ⅳ级、Ⅲ级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的,确证单位在核定后1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商务局报告,市商务局应在接报后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并在2小时内向发生市场异常波动的所在地发布预警警报。经核实确证为Ⅱ级、Ⅰ级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的,市商务局应在核定后1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按规定报告省商务厅,通报市有关部门。   4.1 应急响应级别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事件根据其市场异常波动的程度和可能发展趋势,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颜色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4.1.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
  (1)在1个县市区内多个乡镇(城市社区)发生市场异常波动的;
  (2)情况特殊需作为Ⅳ级市场异常波动的。
  4.1.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
  (1)在1个县市城区内发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在2个以上县市区内多个乡镇(城市社区)发生市场异常波动的;
  (3)情况特殊需作为Ⅲ级市场异常波动的。
  4.1.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
  (1)在2个以上县市城区内发生市场异常波动的;
  (2)情况特殊需作为Ⅱ级市场异常波动的。
  4.1.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级:
  (1)在株洲市城区发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在数个县市区内呈多发态势的市场异常波动的;
  (3)在与株洲相邻市的相邻区域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市场异常波动的;
  (4)情况特殊需作为I级市场异常波动的。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Ⅳ级、Ⅲ级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发生后,分别由县市区、市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并负责指挥处置和组织协调。
  4.2.2 Ⅱ级、Ⅰ级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指挥部负责指挥处置和组织协调。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都应按程序迅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建立快速应急系统。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网络,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
  4.3.2信息采集和处理。市、县市区协调小组办公室接报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及时核实、了解情况,分析事发原因,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建议,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商务主管部门。   4.4 应急处置措施
  4.4.1引导舆论。迅速采取协调新闻媒体、发送手机短信等措施发布市场供求状况,消除公众恐慌心理,正面引导生产经营和市场预期。
  4.4.2保障市场供应。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1)企业供应链采购。应督促商贸流通企业与生产者、供应商积极组织货源,动用商业库存,保障市场供应。
  (2)区域间调剂。从周边未发生市场波动的地区紧急调运商品,进行异地商品余缺调剂,稳定市场。
  (3)动用储备物资投放市场。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先投放地方储备物资,后依次申请投放省级、中央储备物资。
  (4)依法征用。按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前的合理价格,紧急调集生活必需品、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用法人或自然人的生活必需品、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
  (5)价格干预。生活必需品价格持续大幅上扬时,采取必要的价格行政措施,包括限定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
  (6)定量或限量销售。在情况特别严重时,对食品等基本生活品暂时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
  (7)申请组织进出口。当国内资源不足时,迅速组织进口或按照国家贸易管制政策规定限制出口。
  4.4.3缓解滞销。发生地县级以上应急指挥机构针对生活必需品中鲜活农产品大面积滞销或价格大幅下跌的市场异常波动状况,采取如下措施:
  (1)产销对接。组织开展多种产销对接活动,必要时倡导大型批发、零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采取积极有效的救助措施。
  (2)组织加工。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扩大加工规模,增加采购数量。
  (3)临时收储。指导有储存条件的企业增加商业库存,必要时建立临时性政府储备。
  (4)扩大出口。支持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扩大滞销产品出口。   4.5 信息发布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市商务局会同市政府新闻办,按照《株洲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6应急结束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并由指挥机构办公室通报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总结评估工作。   5.1 物资保障
  建立与突发事件应急相适应的粮食、食用油、食糖、食盐、肉类等生活必需品和其它应急物资的储备制度。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大型商业企业应保留必要的企业周转储备。   5.2 经费保障
  对于按照各级政府指令组织调运、投放应急商品发生的各项费用,各级财政应合理补助。   5.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应加大交通运输方面的协调,建立应急商品铁路、公路、水路运输“快速通道”,确保应急商品运输畅通。   5.4 治安维护
  公安、农业、工商、卫生、质监、物价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利益等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农业、卫生、质监、药监部门应加大食品卫生监管,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6.1 善后处置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参与应急处置的商贸流通企业的补偿、应急处置费用的支付等事项。   6.2 分析评估
  市指挥部对每次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予以总结,作出科学评价,并报告市人民政府。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商务局应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对处置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加强预案演练,提高处置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7.2 监督检查
  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7.3 责任追究
  对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1 监督管理
  市商务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商务局根据情况变化,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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