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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鞍政发〔202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6日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相关工作部署,进一步减轻疫情对我市中小微企业经营影响,帮助支持中小微企业解困过关,制定如下政策。

  一、严格开复工管理
  1.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全市行政区域内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和企业生产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食品生产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工业企业,要确保正常开工开业。按照市政府的开复工时间及相关要求,重大项目、重大工程,能复工的尽快复工,具备开工条件的抓紧组织开工,确保疫情防控与经济发展两不误。(牵头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做好企业复工生产疫情防控。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按照回来前有准备、回途中有秩序、回来后有制度等“三个有”和“存量防扩散、增量防输入”的原则,坚持有序放开受控,扎实做好企业有序复工工作,确保企业平稳过渡,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牵头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卫生健康委)   二、金融政策
  3.实施政府贴息。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30%财政贴息补助,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市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企业贷款,按银行再贷款利率10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其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1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牵头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金融发展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4.确保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高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且贷款即将到期还款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予以展期或续贷,临时展期最长1年。(牵头部门:市金融发展局;配合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鞍山监管分局)
  5.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疫情防控相关重点领域和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针对具体情况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适度下浮,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对于特殊困难中小微企业,实施银行利息缓缴,缓缴期为三个月。(牵头部门:市金融发展局;配合部门:中国银保监会鞍山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
  6.推进企业融资增信。利用市政府设立的5000万元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金,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推进“银税互动”,鼓励银行将企业纳税信用转为信贷支持。(牵头部门:市金融发展局;配合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税务局、中国邮储银行鞍山分行、辽宁新鞍控股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7.发挥应急转贷扶持资金作用。投入应急转贷扶持资金,专项用于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严重或生产疫情所需物资的中小微工业企业应急转贷。开通应急转贷服务受理快速审批绿色通道,适当延长单笔业务使用期限,积极协调银行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实行转贷费用优惠费率。(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部门:市金融发展局、辽宁新鞍控股公司)
  8.加大对个人和企业融资担保支持力度。降低对疫情防控相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费率,减按50%收取担保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给予续保,各级财政部门对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或取消反担保要求。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中小微企业,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牵头部门:市金融发展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辽宁新鞍控股公司、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
  9.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组织金融机构加强对中小微、无贷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进行顾问服务,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支持各金融机构开辟快速审批通道,鼓励采取就近办公、视频会议等方式尽快为企业办理审批放款等业务。鼓励各保险机构设立疫情专门理赔绿色通道,提供24小时报案受理服务,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简化业务办理流程,降低或减免手续费。(牵头部门:市金融发展局;配合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各银行机构、中国银保监会鞍山监管分局、市保险机构)   三、稳就业政策
  10.实施援企稳岗。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作用,开展企业稳岗返还工作,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符合条件的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税务局、市总工会)
  11.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对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损严重行业企业,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6月底。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2.加大促进就业力度。用足用好促进就业资金,全面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及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政策。支持鞍山籍人员回鞍就业,对就业满半年人员每人补助500元,就业满一年人员每人补助1000元。对于返乡人员中的贫困家庭子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加培训的,可以享受培训补贴;对参加指导目录内各专业(工种)培训并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于吸纳返乡人员中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于吸纳返乡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返乡人员首次自主创业的,可给予创业场地补贴。(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四、减税降费政策
  13.减免中小微企业税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住宿、娱乐、旅游、公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按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实施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因受疫情影响,出现临时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未及时归还省引导基金直投部分产生的利息,积极争取省引导基金直投企业罚息部分或全部免除。(牵头部门: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14.延期缴纳税费。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水、电、气、供暖费用可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牵头部门: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水务集团、鞍山供电公司、市燃气集团、市供热集团;配合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15.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原承租合同期满,租期顺延2个月(免收2个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牵头部门:市国资委;配合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16.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向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暂退保证金应在2022年2月6日前如数交还。(牵头部门:市文旅广电局)
  17.加大重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对区域内疫情防控物资(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护目镜、医用手套、医用酒精、消毒液等)生产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在符合相关资金支持的条件下,优先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飞地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并实行特事特办,采取承诺制方式“容缺审批”,项目可先开工建设、后续补充完善相关手续。立项、规划、土地、环评、招投标、施工许可等审批部门,加快推行网上审批,启动“不见面”在线办理。(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   五、加强服务企业
  18.保障交通运输。对疫情防控物资、原辅材料、生产设备等紧急物资,开辟物流“绿色通道”,保障防疫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车辆“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便捷通行。对防控疫情期间,承担政府运输保障任务的货运车辆、客运车辆、出租车等营运车辆,按相关运价标准实行全额付费。(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19.开辟企业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对于已经成为失信主体的疫情防控领域企业,开辟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在信用核查、信用培训、信用报告等信用修复工作中提供辅导并减免相关费用。修复完成后,按法定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
  20.加大政策倾斜。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享受各级政策扶持。对疫情期间受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的企业,在向上争取资金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配合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1.全力强化服务。政府各职能部门做好各行业领域防疫期间服务企业工作,加强防疫宣传,做好政策解读,代办各项手续。发挥8890平台、困难企业帮扶团队、项目管家等作用,及时了解企业存在问题,迅速提出解决方案,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各相关部门负责本政策具体实施,贯彻落实情况将作为本部门年度督查考核的重要内容。(牵头部门:市委市政府督查室;配合部门: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本政策适用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要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六个月。各项条款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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