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促进安徽疫情防控有关药品安全可及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药监办药生函〔2022〕468号
- 公布日期:2022.12.15
- 施行日期:2022.12.1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药品管理 疫情防控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促进安徽疫情防控有关药品安全可及的通知
(药监办药生函〔2022〕468号)
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当前疫情防控已进入新阶段,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广大人民群众对疫情防控用药的质量安全、供应保障有了更高地期待和更严的要求。当前,全省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正马力全开、加班加点组织生产,全力以赴保障相关药品生产供应。为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质量安全、可及,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有序扩大产能,促进相关药品可及
结合企业和市场实际,深挖生产潜能,积极主动谋划疫情防控用药相关品种恢复生产、新建或改建生产车间,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科学、精准估算需求量,有序组织扩大产能,不断增加疫情防控用药供应。 皖药助皖,为我省疫情防控贡献力量
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依法防治、科学施策,全面执行党中央各项优化防控政策措施,最大限度保护全省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要强化大局意识,强化社会责任担当,全力支持我省各级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等疫情防控用药可及,竭力满足人民群众医疗用药需求。 严格按照GMP要求组织生产,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严格生产过程管控,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及混淆、差错等风险,严格按照批准的处方工艺组织生产,严格进行变更控制和变更研究管理,严格上市放行,持续稳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确保药品质量安全有效。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12月15日
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