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长医保联〔2021〕7号)


榆树、德惠市医疗保障局、双阳、九台区医保分局、卫生健康委,市属、县(市)(不含农安县、公主岭市)、区属有关公立医疗机构:
  依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及时优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降低疫情防控成本的函》(医保价采函〔2021〕78号)要求,做好长春市疫情防控工作,更好适应疫情常态化防控,现就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医疗服务价格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同时提供单样检测和混样检测服务,供群众自行选择,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核酸检测价格。原则上,来自低风险地区的群众可进行10混1检测,中风险地区可进行5混1检测,高风险地区及重点人群须单样检测。   二、调整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医疗服务价格见附件。价格为基准价格,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请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严格按此通知抓好落实。   三、此通知自2021年8月30日起执行,此次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的医疗服务价格为疫情期间临时政策,疫情结束后自行废止,请各有关单位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
  附件: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市属 价格(元)县(市) 区属价格(元)说明
250403100(z)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样本类型:各种标本。样本采集、签收、处理(据标本类型不同进行相应的前处理),提取模板RNA、DNA,与阴、阳性对照及质控品同时扩增,分析扩增产物,判断并审核结果,录入实验室信息系统或人工登记,发送报告;按规定处理废弃物;接受临床相关咨询。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人次4040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10混1,按12元/人次收取(含检测试剂);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5混1,按20元/人次收取(含检测试剂)。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8月27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