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转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联盟地区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转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联盟地区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高新区卫健医保局,东盟-经开区人社局,经开区劳动人事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联盟地区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桂药采办发〔2021〕7号)转发给你们,并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各有关医疗机构要按文件要求,2021年6月25日前完成购销合同签订,并及时开展采购。 县(区)、开发区医保部门、市医保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我区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做好货款结算、医保预付、医保支付、激励措施以及管理、监测等相关工作。
附件: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联盟地区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桂药采办发〔2021〕7号)(略)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11日
2021年6月11日